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進登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被上訴人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下午3 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有關被上訴
人之勞健保及財產資料,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完畢,兩造得前來
聲請閱卷,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