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一二號
原 告 陳永元
陳永添
陳永村
張長田
洪有火
林麗香
陳朱絨
陳金波
邵鴻山
邵萬足
邵萬益
邵正雄
李再來
李再傳
鄭萬傳
邱添福
邱壬坤
邱柏諠
張進來
林 番
張其中
張其牛
張天生
徐 經
康邦吉
康寬良
黃哲男
黃萬進
黃萬吉
黃哲明
陳木榮
洪秋旭
陳棋謀
洪清男
王卓濕
林陳品
邱流桂
邱進來
張耿讓
徐金來
邱火祥
林李錦鳳
林淑美
林李悅梅
林茂雄
孫信聰
孫信隆
孫信勇
孫信榮
李 却
李 發
翁春生
郭清波
陳 分
莊萬居
陳火土
余火傳
余進傳
邱乾風
邵清華
邱阿珍
邱張秀玉
許成夫
許清勝
許蒼讚
許清輝
許聰明
許在源
許在清
許福生
王芋粿
張竹蚶
張竹森
張水發
張再福
張再圭
張李梅
陳棋謀
陳棋源
黃連旺
許天溪
許火本
許徐罔市
陳 鵠
趙阿邊
趙世春
趙 調
何水陣
林江松
劉 魁
林朝全
林茂樹
黃秋賢
陳張玉梨
陳榮世
陳榮銀
黃進發
歐 寅
林寬洲
林寬揚
林寬松
曾清寬
曾清吉
林其忠
林金定
林聯欽
林 源
楊鎮如
郭秀樹
郭秋永
郭繼修
張茂山
周正常
陳源涵
趙永成
陳條法
陳火籃
陳順發
劉慶杉
劉慶修
陳金水
陳火炭
陳錦誠
陳金鍊
蔡怣趖
趙士城
王陳繡雲
陳信雄
陳信章
陳信發
陳萬風
陳文吉
陳文通
郭阿全
郭明俊
陳薜秀英
趙松村
林火炎
郭奇煌
李春保
楊培淡
紀本源
紀朝源
紀瑞源
紀文源
陳起崙
陳起崑
陳起鐘
陳伯超
王錦城
李漢漳
楊永清
楊瑤清
蔡 岸
林朝根
楊明中
何玉霞
王振木
王 明
陳起裕
蔡文其
李聯三
李 協
王周順
蘇世福
李林時
李漢義
王 銅
王 石
陳傳爐
李 糖
卓秋金
卓再傳
童地龍
李欽良
王木堆
陳木榮
陳木言
陳木灶
王 潤
王敏庭
王肇棟
王來春
王桂枝
王 萬
林清江
楊賜寶
楊賜福
楊德正
楊照榮
王吉井
王秋冬
陳淑美
蔡金益
楊金明
楊金錫
陳書文
蔡振修
顏進福
陳春福
陳清波
陳 仁
陳榮華
陳茂雄
陳進元
陳金鎮
陳福隆
陳福春
陳萬金
陳誠二
陳東碧
楊王水琴
楊國陽
陳枝敏
陳清田
翁蔡娘
蔡增雄
蔡增輝
蔡世河
蔡世超
何玉霞
趙勝正
趙連富
趙得意
吳國順
陳長用
賴東來
賴春來
張清江
張澄雄
張瑞村
周文彬
王銓仔
王貴林
謝天基
徐生河
陳千榜
陳慶明
柯金發
徐德雄
賴秋源
賴景榮
賴景輝
賴景章
賴景清
賴景副
顏 樹
顏茂雄
顏萬福
周文生
徐雲田
游張月娥
游子億
游子興
王有義
陳清喜
王明和
陳金村
劉進昆
劉欽明
鄭正富
鄭添進
鄭仕雄
鄭明俊
莊春連
莊春男
莊秋琳
鄭進昆
陳鎮源
鄭清標
林清江
林清龍
林榮輝
林伯土
王 趕
陳春耀
施阿芳
林木盛
施來結
施金福
施竹旺
劉進杉
陳美如
劉天數
劉茂松
王炳燈
陳秋卿
王河彬
洪世安
李添進
洪世福
楊清開
楊清吉
楊黃含
何墩煇
蔡勝美
翁衍隆
林富吉
蔡王錦花
周清塗
卓清波
周江讚
卓萬全
楊文騫
楊 汀
王 煙
陳振卿
陳百豐
吳 成
張欽森
張欽棕
董來松
董春福
右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廖永來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日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五一三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不服內政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台八十九內訴字第八九○五一三五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