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景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景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謝景農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謝景農業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5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