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36號
TNHV,104,重上,36,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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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李慶鴻 
       李沛鴻 
       蘇慧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碧龍 
被 上訴 人  李福利 
       李福泰 
訴訟代理人  李耀皇 
被 上訴 人  李進義 
兼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被 上訴 人  李慶松 
       李柏霈 
       李虹賢 
       李宜樺 
       李怡霖 
       李驊容 
兼 上六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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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