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243號
TNHV,104,上易,243,201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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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徐林金蓮
      施徐省
      徐世揚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徐世和
被上訴人  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勝德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履行契約」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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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