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289號
TNHV,104,上,289,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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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曾雅珍 
被上訴人  黃蔡美卿
      羅洪菱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14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 104年11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萬1,446元,上訴人業於104年11月23日收 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二、上訴人雖就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5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乃上 訴人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2件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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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