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卉娟
訴訟代理人 林耕弘
林維信 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佳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曾旭廷
蔡雪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