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3年度,7號
TNHV,103,建上,7,2016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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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卉娟 
訴訟代理人 林耕弘 
      林維信  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佳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曾旭廷 
      蔡雪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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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