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86號
TNHM,105,上易,86,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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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85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榮發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
02號、第703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11號;追加案號:同
上署104年度偵緝字第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為刑事訴 訟法第350條第1項明文規定。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 出於原審法院,若僅於上訴審之調查或審判期日,口頭聲明 不服,並未於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顯屬於法不 合;對於正式法院之判決,僅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聲明上訴 ,係屬無效,其後所提之上訴書狀,如已逾送達判決書後之 10日期間,法院仍應以上訴逾期予以駁回(最高法院20年上 字第589號、20年上字第788號、25年上字第210號等判例、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80號、86年度台非字第82號等判 決意旨參照)。國內刑法學者見解,提起上訴,係採書面主 義,屬要式訴訟行為,當以「書狀」之形式為之,若僅以言 詞聲明,雖記載於筆錄,不發生上訴之效力(參褚劍鴻著刑 事訴訟法論下冊,2001年版,第627頁;朱石炎著刑事訴訟 法論,2010年版,第435頁;蔡墩銘著刑事訴訟法論,2002 年版,第522頁;林永謀著刑事訴訟法釋論下冊,2007年版 ,第46頁;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下冊,2010年版,第314頁 ;林俊益著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14年版,第373頁)。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未具書狀之情形者,係屬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應以判決駁 回之。
二、本件被告吳榮發所犯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4年11月30 日以104年度易字第7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刑貳年貳月。因羈 押之被告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函示:被告罹患慢性腎 衰竭病症,須長期戒護至醫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療等情,原審 於104年12月3日開訊問庭,當庭交付判決正本予被告簽收並 釋放,被告則當庭供稱:「(對判決結果,有何意見?)我



覺得判太重了。」「(是否要上訴?)我要上訴。」「(有 無具體上訴理由?)判太重了,我都承認了。」「(是否有 其它上訴理由要補充?)我有病,需要洗腎,腳又斷掉了, 我被收押的時間也睡不著,監所主管也會去看我,而且我年 紀也大了,希望從輕量刑,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有送達 證書1紙及原審104年12月3日訊問筆錄在卷足憑(見原審104 年易字第702號卷第84、94至95頁、104年易字第702號卷第 75至77頁)。被告乃係以言詞聲明上訴。查被告於收受判決 正本後,亦未再以書狀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被告以言詞 方式向原審聲明上訴,雖記明筆錄,仍不生合法上訴效力。 是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 辯論,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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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