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89年度,1560號
TPAA,89,裁,1560,200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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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金弘鑄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陳守信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台財訴第00
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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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弘鑄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