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84號
TNHM,104,交附民,84,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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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張志維
  訴訟代理人 張凉海
  被   告 楊朝安
  被   告 友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季興
上列被告楊朝安因本院一0四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五四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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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