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張志維
訴訟代理人 張凉海
被 告 楊朝安
被 告 友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季興
上列被告楊朝安因本院一0四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五四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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