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66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健民
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鴻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陳世勳律師
張伯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
訴字第16號、第18號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0920 號、第11
820 號、第11909 號、第12358 號、第12812 號;追加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717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余淑惠承租○○檳榔攤0 樓(即臺南市○○區○○路000 號0 樓,下稱系爭賭場)供作麻將場,己○○及乙○○係常 至系爭賭場打麻將之賭客,而丁○○因受己○○之邀亦前往 系爭賭場打麻將。另甲○○(即丁○○配偶)因曾向○○檳 榔攤(地址為臺南市○○區○○路000 號0 樓)老闆娘張玉 珍借用廁所,閒聊之際並留下聯絡電話,甲○○因而亦經余 淑惠聯絡受邀至系爭賭場打麻將,並曾偕同其子丙○○前往 系爭賭場參與賭博,因丁○○與甲○○母子在系爭賭場並無 互動,故余淑惠及其他賭客均不知丁○○與甲○○、丙○○ 係夫妻、父子關係(僅知己○○及乙○○係夫妻、丁○○及 己○○係朋友、甲○○及丙○○係母子關係)。二、嗣宋健民(張玉珍之子)發現丁○○及丙○○一起離開系爭 賭場,遂懷疑丁○○等人詐賭並向余淑惠詢問是否要跟蹤處 理,雖經余淑惠表示息事寧人之意卻依然不甘罷休,明知自 己與丁○○等人並無賭債糾紛,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 於強盜犯意並意圖勒贖而擄人,得知丁○○及甲○○和丙○ ○於民國103年7月13日下午均在系爭賭場後,即向莊翔州及 蘇百祥與鄭俊文(3 人均經原審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稱有賭 客常至系爭賭場詐賭,等會賭完要約賭客去聊一聊等語,使 莊翔州及蘇百祥與鄭俊文均同意參與私行拘禁行為。莊翔州 乃於同日下午3 時許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依宋健民指
示外出購買電擊棒1 支供作犯罪工具,俟丁○○及丙○○於 同日下午5 時20分許先行離開系爭賭場,蘇百祥及鄭俊文亦 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和宋健民及莊翔州,共搭車牌號碼 0000-00 號(懸掛由不知情之王登煌所提供00-0000 號車牌 )之休旅車(下稱系爭休旅車)出發,並於同日下午5 時30 分許將車停靠於○○自助餐停車場附近,由宋健民及莊翔州 與鄭俊文下車攔阻丁○○及丙○○並欲強押上車,丁○○及 丙○○見對方人多勢眾且莊翔州帶電擊棒乃不敢抗拒而跟隨 上車,由蘇百祥駕駛系爭休旅車搭載前往黃義成住處予以拘 禁(地址為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 號,下稱○○ 拘禁處所)。宋健民於抵達○○拘禁處所後質問丁○○和丙 ○○有無詐賭及要如何處理,黃義成(業經原審判處拘役55 日確定)在場知悉事情起因後亦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 提供○○拘禁處所作為拘禁地點並參與私行拘禁行為,另陳 世鴻在場經宋健民告知丁○○及丙○○等人有詐賭行為後, 亦明知自己與丁○○等人並無賭債糾紛,仍與宋健民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強盜之犯意聯絡,以及意圖勒贖而 擄人之犯意聯絡參與後續行為。蘇百祥則駕駛系爭休旅車搭 載鄭俊文返回○○檳榔攤0 樓(地址為臺南市○○區○○路 000 號0 樓,下稱○○拘禁處所)。宋健民後來要丁○○及 丙○○把身上財物交出,對丁○○及丙○○恫稱:若被發現 身上還有東西就等著皮肉痛等語,丁○○及丙○○復因行動 遭受控制而不能抗拒,丁○○遂被迫交出手機及手錶與新臺 幣(下同)11,700元,丙○○亦被迫交出手機及汽車鑰匙與 27,000元。丁○○雖表示願意賠償50,000元卻遭宋健民認為 金額過低而拒絕。宋健民於同日晚間8 時或9 時許又以電話 聯絡康澤立(經原審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說有人詐賭需要 幫忙,康澤立遂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00號小客車)至○○拘禁處所。宋 健民另要求丙○○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00號小客車)交出來,丙○○因初始不願配合遭宋健 民及陳世鴻共同徒手毆打(未驗傷)。後來陳世鴻駕駛由宋 健民開回○○拘禁處所之系爭休旅車,搭載莊翔州並強使丙 ○○陪同外出後按押汽車遙控器尋找,始在○○自助餐停車 場附近找到該車並取得車上為丁○○所有之皮包(內有金融 卡及30,000元),蘇百祥因陳世鴻打電話聯絡而從○○拘禁 處所步行前往幫忙,駕駛系爭休旅車搭載莊翔州及丙○○返 回○○拘禁處所,00號小客車亦經陳世鴻強取而駕駛返回○ ○拘禁處所。宋健民後因逼問丁○○該金融卡提款密碼未得 逞,便持屋內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即鐵鎚(黃義成所有置放於
○○拘禁處所內)與陳世鴻徒手共同毆打丁○○,使丁○○ 受有頭皮及左手與右胸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經告 訴)。
三、宋健民又返回○○拘禁處所等待甲○○及己○○與乙○○賭 博結束,當甲○○及己○○與乙○○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 下樓時,隨即攔阻並於甲○○及己○○與乙○○進入○○拘 禁處所後予以拘禁,鄭俊文及康澤立也在○○拘禁處所共同 看管並限制甲○○等3 人行動自由,宋健民復以詐賭為由要 求每個人給付30萬元。宋健民於同日晚間11時許返回○○拘 禁處所開車搭載丙○○,將手機返還丙○○並載至○○拘禁 處所與甲○○碰面。後來宋健民要求甲○○將皮包內財物拿 出時,甲○○因行動遭到宋健民等人控制而不敢抗拒,任由 對方翻找皮包將手機及13,400元取出,宋健民復對甲○○恫 稱:如不賠償則要毆打丙○○且丁○○已被毆打等語。適承 租○○拘禁處所內套房居住之何宗展(經原審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於翌日(14日)凌晨0 時許返回該處,宋健民經何宗 展詢問後回答係詐賭的事情並要求幫忙看管,何宗展乃基於 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參與私行拘禁行為。另莊翔州亦依宋健 民指示從○○拘禁處所前往○○拘禁處所幫忙看管,蘇百祥 也由宋健民開車搭載返回○○拘禁處所。甲○○因擔心丁○ ○而向宋健民要求與丁○○商量,宋健民遂指示何宗展駕駛 00號小客車載其與甲○○前往○○拘禁處所,宋健民於途中 並先將手機及13,400元返還甲○○。後來何宗展又開車返回 ○○拘禁處所幫忙看管,蘇百祥及鄭俊文與莊翔州則分別離 開○○拘禁處所而未繼續參與。
四、宋健民及陳世鴻於103 年7 月14日上午7 時許決定更換拘禁 處所,宋健民遂駕駛00號小客車搭載何宗展及丙○○與己○ ○和乙○○,自○○拘禁處所離開前往位於臺南市○○區○ ○街000 巷00弄00○0 號對面之鐵皮屋(下稱○○拘禁處所 ),陳世鴻則先駕駛系爭休旅車至○○檳榔攤,引導康澤立 駕駛00號小客車前往○○拘禁處所。此時僅剩黃義成於○○ 拘禁處所看管丁○○及甲○○,甲○○乃趁黃義成與丁○○ 談話之際,使用手機以通訊應用程式即LINE傳訊息向友人求 救。陳世鴻返回○○拘禁處所後要求甲○○將身上現金交出 ,甲○○乃又因行動遭控制不能抗拒而被迫交出13,400元, 再由康澤立駕駛00號小客車搭載陳世鴻及丁○○和甲○○前 往○○拘禁處所。俟宋健民駕駛00號小客車及康澤立駕駛00 號小客車抵達○○拘禁處所,宋健民再次對丁○○等人恫稱 :如果不拿錢處理就不放人等語。丁○○及甲○○為求自保 遂佯稱要到屏東借錢付款,宋健民乃於當日上午10時許駕駛
00號小客車前往屏東,車上則搭載何宗展及丁○○和丙○○ 跟甲○○,惟宋健民於途中因員警撥打丁○○所使用門號知 悉警方介入偵辦,即先返回○○拘禁處所並返還丁○○先前 所交出財物。宋健民另指示何宗展駕駛00號小客車搭載丁○ ○向警方說明(康澤立應何宗展請求共同搭車前往)。陳世 鴻因對有人報警甚感不悅便質問甲○○等人有無報警,於甲 ○○自承有報警後即持牌尺敲打甲○○頭部數下(未驗傷) 。何宗展於途中因接受宋健民來電指示復返回○○拘禁處所 ,嗣宋健民及陳世鴻討論後決定要將丁○○等人釋放,然於 釋放丁○○等人前,陳世鴻又要求須將身上財物交出,丁○ ○及己○○與乙○○因長時間遭拘禁而不能抗拒,遂分別將 41,700元及5,000 元與2,100 元交給陳世鴻,丁○○等人於 當日中午12時許終經釋放而重獲自由。陳世鴻取得上開財物 後,即全數交由宋健民處置,宋健民乃自其中取出10,000元 分予陳世鴻。本案經警循線追查及搜索查扣鐵鎚1 支與電擊 棒1 支,復陸續拘提陳世鴻等人到案接受詢問而查悉上情。五、案經己○○及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陳世鴻、宋健民之擄人勒贖案件,分為本院104 年 度上訴字第663 號及104 年度上訴字第664 號,經核上開二 案被告2 人,係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 所定之相牽連案件之要件,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為依訴 訟經濟、證據互通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6 條之立法精神 ,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663 、664 號二案件,屬於相牽連之 案件,爰合併審判之。被告2 人、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本院合 議庭上開評議結果,亦均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663 號卷 第264 頁),爰將本件二案件進行合併審理、判決,合先敘 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 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第663 號第
157 頁至第158 頁),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對於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前揭證據資料,均同意作為本案證 據,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 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宋健民及陳世鴻僅承認私行拘禁而矢口否認有強盜 擄人勒贖犯行(見原審103 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第1 宗〈下稱原審院卷一〉第106 頁;本院663 號卷第265 頁、 第342 頁),均辯稱:係因被害人丁○○等人詐賭才要求賠 償而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丁○○、丙○○、甲○○、 己○○及乙○○等人分別指訴如下:
⒈證人即被害人丁○○證稱:被害人甲○○於103年7月13日上 午11時許至系爭賭場打牌,伊跟被害人丙○○於同日中午12 時30分許才到系爭賭場,但被害人丙○○沒有賭而只有伊與 被害人甲○○在不同桌打麻將,伊於同日下午5 時許打完麻 將後和被害人丙○○離開,當他們走到○○自助餐旁停車場 時,被告宋健民及證人莊翔州與鄭俊文卻突然出現攔阻,被 告宋健民說要討論事情且證人莊翔州右後褲袋還有電擊棒, 伊遂與被害人丙○○上車並由證人蘇百祥開車前往○○拘禁 處所,伊在車上時有聽到某個人說「要載去你那邊」,被告 宋健民於抵達○○拘禁處所後說他們詐賭並問要怎麼處理, 被告宋健民於他們否認後說打下去就會承認,要他們把身上 的手機及財物都交出來,被告宋健民說要每個人30萬元即總 共90萬元才讓他們離開,伊說請人拿50,000元來後讓他們離 開卻遭被告宋健民拒絕,當時行動遭控制且被告宋健民有拿 鐵鎚打伊的手,被告陳世鴻也有徒手毆打伊的頭部及胸部, 被害人丙○○也有遭被告宋健民及陳世鴻毆打,歹徒把被害 人丙○○帶去車上找到30,000元前,伊已經把身上的手錶及 現金11,700元交給對方,快天亮時只剩下證人黃義成負責看 管他們且沒有很嚴格,被告宋健民於隔天上午約7 時至8 時 許帶他們到某間平房(按:指○○拘禁處所),後來他們開 車前往屏東途中接到警方來電,原本有台車要去派出所說明 卻又返回該平房,被告陳世鴻於被告宋健民將收走的財物返 還後又叫伊將皮包拿出,被告陳世鴻將皮包拿過去並把裡面 的現金41,700元全部拿走( 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0920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二〉第101 頁至第 104 頁) ;當初是朋友即被害人己○○帶伊去系爭賭場打麻
將,場主即證人余淑惠知道伊與被害人己○○認識,伊配偶 與兒子即被害人甲○○與丙○○晚3 至4 天後才去打麻將, 伊沒有跟場主說伊與被害人甲○○及丙○○的關係,麻將場 的人應該也不知伊認識被害人甲○○及丙○○,被告宋健民 於103 年7 月13日下午5 時許帶他們上車時有說要談詐賭的 事情,當時有1 位年輕人(按:指證人莊翔州)在後面帶著 電擊棒放在口袋裡,因為對方有3 個人過來且其中1 人帶著 電擊棒,伊害怕會出事才和對方上車,伊在車上有聽到某人 打電話說要去那邊說事情,伊抵達○○拘禁處所後沒多久就 看到被告陳世鴻,證人黃義成也有在○○拘禁處所裡面,被 告宋健民到○○拘禁處所後以詐賭為由要伊把身上財物拿出 來,被告宋健民說不要讓其搜到身上還有東西否則就皮肉痛 ,伊害怕歹徒會對伊與被害人丙○○不利就把東西交出來, 所以身上的手機及手錶與11,700元都讓被告宋健民收走,被 害人丙○○則說他把現金27,000元與手機交出,伊於歹徒返 還手機後因為對方會注意打電話而沒有機會偷偷報警,被告 宋健民於拘禁期間都和他們在談錢的事情即詐賭要如何處理 ,伊有對被告宋健民說付50,000元後讓他們走,但被告宋健 民沒有同意且另外開口要求每個人要30萬元,被告陳世鴻有 帶被害人丙○○出去找車並搜到皮包內30,000元,被告宋健 民向被害人丙○○要鑰匙時遭到他拒絕,被害人丙○○因為 對方有要打的動作就被逼配合去開車,被告陳世鴻把皮包拿 回○○拘禁處所後將錢交給被告宋健民,被告宋健民及陳世 鴻於○○拘禁處所時為了要錢有打過伊,伊否認詐賭及說沒 有錢時都曾遭被告宋健民及陳世鴻毆打,被告宋健民於○○ 拘禁處所時曾拿該處所內鐵鎚打伊,伊係被害人丙○○被押 去找車回來後才遭被告宋健民以鐵鎚毆打,因為伊於被告宋 健民問皮包內金融卡的密碼時回答不知道而被打,被害人甲 ○○抵達○○拘禁處所時有拿回被收走的電話,大約7 時許 只有1 人即證人黃義成在○○拘禁處所看守他們,證人黃義 成雖然沒有對他們恐嚇且態度很好,但伊還是覺得被監控且 怕受傷而不敢逃跑,被害人甲○○就是這個時候偷偷報警處 理,後來伊與被害人甲○○被載到○○拘禁處所會合,伊為 求脫身就假裝答應賠償數額並要到屏東拿錢,雙方原先沒有 共識直到○○拘禁處所時才談妥賠償金額,被害人甲○○說 要去屏東向某位員警朋友借款50萬元,扣掉收走的錢及50萬 元後不足90萬元之餘額則是說要向伊大哥借錢,後來被告宋 健民知悉警方介入就把之前拿走的錢還給伊,有位叫「百九 」的男子(按:指證人何宗展)說要載伊去屏東分局說明案 情,被告陳世鴻叫他們把身上的錢拿出來後才放他們離開,
伊因為當時沒有個人自由就把身上的錢共41,700元(原本身 上11,700元加後來車上30,000元)交給其,伊覺得不答應會 被打就乾脆把錢拿出來讓自己可以離開,伊於整個過程中都 是不敢抗拒才配合對方把錢及手機交出來(見原審103 年度 重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第3 宗〈下稱原審院卷三〉第16頁至 第58頁)等語。
⒉證人即被害人丙○○證稱:伊與被害人丁○○於103年7月13 日在停車場(按:指○○自助餐停車場)有3個人靠近並說他 們詐賭,有人(按:指證人莊翔州)用手去碰放在褲袋裡的 電擊棒,伊與被害人丁○○只好跟著上車而抵達○○拘禁處 所,對方要他們把手機及包包與錢都交出來,我裡面有2 萬 多元(警詢供稱有27,000元,見南四分局偵查卷宗1 宗〈下 稱警卷一〉第62頁反面、第66頁、第68頁反面)並說找人拿 錢過來才放人,如果不順對方的意思或反抗就會被對方毆打 ,被告宋健民及陳世鴻動手毆打伊後因沒有很嚴重而未驗傷 ,被告宋健民及陳世鴻說要把他們的車(按:指00號小客車 )牽過來,對方自行拿走車上包包內的現金30,000元,被告 宋健民因被害人丁○○不配合就用鐵鎚打他的手及胸口,伊 有看到被告陳世鴻拿牌尺打被害人甲○○(見偵卷二第101 頁至第104 頁);伊當初係跟伊母親即被害人甲○○一起進 去系爭賭場,被害人甲○○有向場主介紹伊係她兒子,場主 及其他賭客不知道伊與被害人丁○○係父子關係,伊在系爭 賭場也沒有稱呼被害人丁○○或聊天,伊沒有與被告宋健民 或陳世鴻打過麻將,伊與被害人丁○○被攔下來時因為對方 很兇且拿電擊棒過來,伊覺得已經被對方挾持住且感到很害 怕就跟著上車,被告宋健民到○○拘禁處所後就叫他們把身 上財物拿出來,伊因為被對方控制住且感到害怕而沒辦法抵 抗就把財物交出來,被告宋健民剛開始沒有講要賠多少直到 後面口氣越來越誇張,被告宋健民後來說等攔住那邊再繼續 談賠償的事情,伊在○○拘禁處所時有被人帶出去找00號小 客車,伊因為剛開始不願意配合出去找車就被對方毆打,伊 沒有講00號小客車在哪裡而是對方沿路按遙控器才找到,被 害人丁○○於找到車子後因為不講出金融卡密碼而被用鐵鎚 打,伊有看到被害人丁○○遭被告宋健民拿房子裡的鐵鎚毆 打,在○○拘禁處所都是由被告宋健民和他們談錢的事情, 被告陳世鴻及黃義成則是在旁邊看著不讓他們跑掉,手機剛 開始就被拿走直至要去○○拘禁處所時才還給伊,被告宋健 民帶伊到○○拘禁處所找被害人甲○○,歹徒於被害人甲○ ○將皮包放在桌子上後將錢翻出來,被害人甲○○後來又被 帶到○○拘禁處所,最後在○○拘禁處所時雖然只剩下兩個
人顧著他們,但伊因為對方凶神惡煞且樓下鐵門關著還是不 敢跑,伊於被告宋健民說要還錢時想說最後還是要給就沒有 拿,被告陳世鴻有拿牌尺敲打被害人甲○○(見原審院卷三 第86頁至第115 頁)等語。
⒊證人即被害人甲○○證稱:伊與被害人己○○及乙○○從系 爭賭場下樓時遭被告宋健民擋下,被告宋健民說他們詐賭要 每個人用30萬元解決,被告宋健民因伊否認詐賭就作勢要毆 打伊,證人鄭俊文及康澤立與何宗展在現場看顧他們,被害 人丙○○沒多久就被帶過來,伊於表示要上廁所時被要求將 手提包交出,他們就叫丙○○把伊包包內的錢拿出來,伊包 包內有13,400元,被告宋健民恐嚇伊說如果不付30萬元就要 打被害人丙○○,被告宋健民還說被害人丁○○已經先遭到 修理了,被告宋健民於隔天(14日)凌晨1 時許聽到伊說要 去勸被害人丁○○,就返還拿走的錢並帶伊到○○拘禁處所 與被害人丁○○見面,對方於上午7 時30分許又說要換地方 到某個平房(按:指○○拘禁處所),當時只剩下證人黃義 成在看顧他們,伊於證人黃義成與被害人丁○○講話時趁機 傳LINE求救,被告陳世鴻於出發前又叫伊把身上的錢拿出來 ,被告宋健民於抵達平房(按:指○○拘禁處所)後說如果 不給錢就要施暴,伊遂說要去屏東縣○○○○○○向朋友借 50萬元付錢,被告宋健民聽到伊願意借錢來付後說要先返還 拿走的錢,但因為被害人丙○○說直接從50萬元去扣就好而 不用先還,所以被告宋健民沒有把錢還給伊與被害人丙○○ ,警方於途中撥打被害人丁○○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被害 人丁○○因被告宋健民說不能講電話就將手機拿給其,被告 宋健民獲悉警方介入偵辦以後就載他們回平房,被告宋健民 又說要載被害人丁○○去派出所說明,伊於被告陳世鴻問是 誰報警時承認報案,被告陳世鴻就拿牌尺打她的頭(見偵卷 二第101 頁至第104 頁);伊先生即被害人丁○○到系爭賭 場打麻將比伊早約4 至5 天,伊去找老闆娘(按:指關係人 張玉珍)借廁所順便買菸時有聊天,伊因為老闆娘問要不要 打牌就留下電話號碼,場主(按:指證人余淑惠)隔天打電 話問伊要不要過去打牌,伊沒有向其他人介紹伊與被害人丁 ○○係夫妻關係,但有跟證人余淑惠說被害人丙○○係伊兒 子,伊於103 年7 月13日打麻將至同日下午10時許結束,伊 與被害人己○○及乙○○下樓時被留下來,被告宋健民說他 們詐賭並向伊開口說每個人要拿30萬元,被告宋健民於伊否 認詐賭的時候有作勢要毆打伊,伊因為很害怕就答應要賠償 對方,被告宋健民叫伊把袋子裡的東西都拿出來,伊上完廁 所回來就已經看到手機及現金(13,400元)都被翻出來,所
以伊身上的錢在○○拘禁處所時就已經被歹徒拿走,被告宋 健民對伊說被害人丁○○很皮不拿錢出來,伊聽被告宋健民 說有打被害人丁○○後因為擔心就請其載伊過去勸他,被告 宋健民於前往○○拘禁處所途中將拿走的錢及手機還給伊, 伊抵達○○拘禁處所後有看到被告陳世鴻,證人黃義成很溫 和,伊於當日上午7 時許有用手機報警,證人黃義成於伊走 出去想看門牌地址時跟伊說不能出去,伊於○○拘禁處所時 又因被告陳世鴻要求而把錢拿出來,當時伊因看到被害人丁 ○○被打而感到害怕且不敢抗拒,被告宋健民要載他們去屏 東拿錢時有說要先把錢還給伊,但被告宋健民因為被害人丙 ○○說錢直接扣就好而沒有還錢(見原審院卷三第58頁至第 86頁)等語。
⒋證人即被害人己○○證稱:伊認識被害人丁○○及丙○○與 甲○○,伊約於103年7月13日下午2時至3時許到系爭賭場打 麻將,被害人乙○○下午也有到系爭賭場打一會兒麻將,被 害人乙○○離開系爭賭場後,於晚上又過來接伊並在旁看伊 打麻將,伊與被害人甲○○及乙○○於晚上打完麻將欲離開 時,被告宋健民說有事情要講而叫他們進入二樓(按:指○ ○拘禁處所)客廳,他們否認被告宋健民說他們有詐賭之說 法,被告宋健民說被害人丁○○及丙○○已經被抓去打且承 認詐賭,叫伊與被害人甲○○每個人都要拿30萬元給其才能 離開,當時伊與被害人乙○○的行動都已遭到對方控制,除 被告宋健民外,尚有證人鄭俊文及康澤立與何宗展負責看管 他們,他們遭拘禁至翌日(14日)上午7 時30分許才被押到 下面,被告宋健民及證人何宗展和伊與被害人丙○○及乙○ ○共搭1 台車至1 個平房(按:指○○拘禁處所),被害人 丁○○及甲○○也被歹徒載到該平房,被告宋健民叫他們聯 絡拿錢且說不拿錢就不放他們,被告陳世鴻叫他們把身上的 錢都拿出來,伊因害怕遭到毆打就把身上的錢(5,000 元) 交給被告陳世鴻,被害人乙○○也將身上的錢(2,100 元) 交給被告陳世鴻,後來被告宋健民就釋放他們由被害人丁○ ○開車搭載離開(見偵卷二第96頁至第98頁);伊向場主介 紹被害人丁○○係伊朋友並帶他到系爭賭場打麻將,沒有看 過被害人甲○○在牌桌上和被害人丁○○打招呼,伊於案發 前打麻將或向證人張玉珍買檳榔時有看過被告宋健民,但伊 沒有和被告宋健民及陳世鴻打過麻將,伊在案發前也沒看過 被告陳世鴻或被告宋健民在系爭賭場打麻將,案發當天係遭 被告宋健民攔下並叫他們去客廳坐,被告宋健民於進入客廳 後說他們詐賭要拿錢出來賠償,伊因對方說被害人丁○○已 經被打到快死掉而感到害怕並承認詐賭,被告宋健民對伊說
每個人要賠償30萬元才讓他們走,伊因在壓迫且感到害怕的 情形下不想吃便當,伊因被告宋健民叫伊想辦法去借而順其 意打電話向朋友借借看,後來被告宋健民對伊說要不然每個 人湊10萬元就好,伊因對方看顧不讓他們離開而無法離開, 對方在場人數最多時有4 至5 個人且最少有1 至2 個人,縱 使對方人數比較少也因樓下鐵門關著而無法逃跑離開,伊於 翌日(14日)上午即被告陳世鴻到○○檳榔攤時才看過其, 他們於被告陳世鴻和看顧者講完話後就被帶到○○拘禁處所 ,被告宋健民於○○拘禁處所說沒拿錢出來就不能回家,被 告陳世鴻於當日(14日)中午叫伊把口袋裡的錢拿出來,伊 覺得無法抵抗且為保護自己安全就把錢交出來,當時被告宋 健民沒有在場看到伊把錢拿給被告陳世鴻(見原審院卷三第 126 頁至第149 頁)等語。
⒌證人即被害人乙○○證稱:伊於103 年7 月13日晚上去系爭 賭場載被害人己○○,伊與被害人甲○○及己○○要離開時 遭被告宋健民擋住,被告宋健民叫他們先進去並說被害人己 ○○的朋友已經被打,除被告宋健民外尚有證人鄭俊文及康 澤立與何宗展負責看管他們,伊遭拘禁到隔天早上又被押到 某平房(按:指○○拘禁處所),伊因被告陳世鴻叫他們把 身上的錢拿出來而拿出2,100 元(見偵卷二第96頁至第98頁 ); 伊於系爭賭場打麻將沒有和被告宋健民或陳世鴻賭過, 伊於103 年7 月13日下午在系爭賭場打麻將結束離開後,晚 上又去系爭賭場準備要載伊老公即被害人己○○回家,他們 於離開系爭賭場時遭被告宋健民攔阻並被要求進入客廳,被 告宋健民把被害人己○○叫到旁邊或樓上講事情,被害人己 ○○回來後對伊說詐賭要每個人賠償30萬元,被告宋健民說 被害人丁○○父子被打且如果不拿錢出來就不能離開,伊聽 到被害人丁○○父子被打後也會害怕自己被打,被害人己○ ○和被告宋健民談妥他們夫妻每個人賠10萬元,伊於有人在 旁邊看著的情況下打電話跟朋友借錢,因為最少時都有兩個 年輕人看著他們且樓下有鐵門而無法離開,伊要上廁所時因 對方叫伊把手機放在桌上而不敢帶手機,後來被告宋健民和 某個年輕人(按:應係證人何宗展)於隔天早上載他們到○ ○平房,那時候伊因驚嚇感到害怕也沒想過要趁機逃跑,被 告陳世鴻於他們離開前叫他們把錢拿出來,伊怕不給會被打 且為了要離開就把2,100 元拿出來(見原審院卷三第149 頁 第174 頁)等語。
㈡被告宋健民以詐賭為由指示證人莊翔州攜帶電擊棒並夥同證 人鄭俊文及蘇百祥,以人多勢眾及攜帶電擊棒作勢嚇唬被害 人丁○○父子,使其兩人不敢抗拒而隨即被帶至○○拘禁處
所加以看管,另被害人甲○○及己○○與乙○○則被看管於 ○○拘禁處所,被告宋健民於拘禁期間以詐賭為由要求被害 人等人給付贖款,後來被告宋健民又將被害人甲○○與丙○ ○互換拘禁處所等情,亦經證人余淑惠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莊 翔州、蘇百祥、鄭俊文、康澤立、何宗展分別證述如下: ⒈證人余淑惠證稱:伊約於2年前即102年間承租○○拘禁處所 供約打麻將使用,伊或老闆娘(按:指關係人張玉珍)會打 電話約人來打麻將,被害人丁○○係「小和」(按:指被害 人己○○)介紹過來打牌的,另兩位(按:指被害人甲○○ 及丙○○)則係假借上廁所來系爭賭場打麻將,伊如果知道 被害人丁○○及甲○○係夫妻就不會把他們安排在同桌,因 為有可能會發生打好牌給對方吃牌或放槍不胡牌等問題,被 告宋健民於103年7月13日下午有跟伊說被害人丁○○等人疑 似詐賭,所以要處理這些人並跟蹤這些人查明身分,伊對被 告宋健民表示不要惹事並說以後不要再讓他們來賭就好(見 原審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第4宗〈下稱原審院卷四 〉第79頁至第104 頁)等語。
⒉證人莊翔州證稱:伊於103年7月13日晚上和被告宋健民等人 強押被害人丁○○父子上車,被告宋健民叫伊拿電擊棒並做 動作給被害人丁○○父子看,但伊只是無遮掩地將電擊棒放 在口袋內而沒有亮出來,伊與證人鄭俊文係於被告宋健民下 車攔住被害人丁○○父子後才下去,然後被告宋健民扶著被 害人丁○○父子肩膀上車(按:證人莊翔州於原審更正稱僅 有扶被害人丁○○的肩膀),再由證人蘇百祥開車載著他們 前往○○拘禁處所,證人蘇百祥叫伊把電擊棒帶到○○拘禁 處所,被告宋健民也有叫伊買便當給大家吃,後來被告陳世 鴻開系爭休旅車載伊與被害人丙○○在○○(筆錄誤載為○ ○)自助餐後方巷子找到車,證人蘇百祥走過來開系爭休旅 車載伊與被害人丙○○回○○拘禁處所,當晚證人鄭俊文及 康澤立與何宗展在○○拘禁處所,由他們看管被害人甲○○ 及己○○與乙○○,被告宋健民有帶被害人丙○○來○○拘 禁處所,被告宋健民也有對這些被害人說每個人要付30萬元 才能離開,被害人甲○○等人係因遭渠等控制而不能自由離 開,被告宋健民雖然要求伊幫忙看管被害人,但伊於被告宋 健民離開後約凌晨2 時許還是落跑了(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358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五〉第 16頁至第17頁);伊與被告宋健民等人將被害人丁○○及丙 ○○帶至○○拘禁處所,當時伊帶著電擊棒放在後面口袋且 沒有遮住,被告宋健民要伊拿電擊棒做樣子嚇被害人丁○○ 父子,被告宋健民將手搭在被害人丁○○肩膀上車,證人蘇
百祥打電話給某人(按:應係指證人黃義成)說他們要過去 ,後來伊出去買便當回來○○拘禁處所,當晚由被告陳世鴻 載伊與被害人丙○○出去找車,被告陳世鴻於抵達○○自助 餐後方巷子後,開始按壓汽車鑰匙遙控器尋找車子,找到車 後打電話要證人蘇百祥來開車載伊與被害人丙○○,被告陳 世鴻則開被害人丁○○的車子(按:指00號小客車)回○○ 拘禁處所,後來被告宋健民叫伊到○○拘禁處所待著也就是 顧在那邊的意思,伊到○○拘禁處所時看到證人鄭俊文、康 澤立、何宗展及被害人甲○○、己○○、乙○○等人在場, 被告宋健民又從○○拘禁處所到○○拘禁處所,和被害人甲 ○○及己○○與乙○○談賠償的事情,另被害人丙○○係由 被告宋健民帶到○○拘禁處所,伊在○○拘禁處所及○○拘 禁處所都有聽到被告宋健民和被害人談到30萬元(見原審院 卷四第21頁至第47頁)等語。
⒊證人蘇百祥證稱:伊於103年7月13日中午去被告宋健民家的 檳榔攤2 樓(按:指○○拘禁處所)坐,上去後發現被告宋 健民及證人鄭俊文也在場,被告宋健民向伊與證人鄭俊文說 有人常到3 樓(按:指系爭賭場)詐賭,等他們賭完後要約 去證人黃義成的家裡(按:指○○拘禁處所)聊聊,被告宋 健民離開約30分鐘後駕駛1 輛深色休旅車(按:指系爭休旅 車)回來,而且也打電話約了1 位不認識的年輕男子(按: 指證人莊翔州)到場,然後4 人搭乘該車出發並由其他3 人 下車將2 名賭客(指被害人丁○○及丙○○)攔下,伊看到 被告宋健民及證人鄭俊文跟他們說幾句話,伊按被告宋健民 指示開車載他們到○○拘禁處所,快到時有使用自己手機(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跟證人黃義成(使用門號:0000 000000號)說他們快到了,進去後在場的還有被告陳世鴻及 黃義成,伊隱約有聽到被告宋健民數落被害人丁○○及丙○ ○詐賭並要求還錢,後來伊開該休旅車載證人鄭俊文回到○ ○拘禁處所,被告宋健民又回到○○拘禁處所將車開回○○ 拘禁處所,但被告陳世鴻又將該休旅車開到停車場並打電話 叫伊去開車,伊便與被告陳世鴻分別駕駛該休旅車與被害人 車輛(按:指00號小客車)回到○○拘禁處所,然後被告宋 健民開該休旅車載伊回到○○拘禁處所,伊進入○○拘禁處 所時看到2 位證人(鄭俊文及何宗展)及3 位被害人(甲○ ○、己○○、乙○○)坐在那邊看電視,最後伊就騎機車回 家而不清楚後續發展(見警卷一第19頁至第21頁)等語。 ⒋證人鄭俊文證稱:伊和1 位年輕人(按:指證人莊翔州)及 被告宋健民與證人蘇百祥,於103 年7 月13日下午5 時30分 許共同搭乘系爭休旅車出發,伊與該名年輕人及被告宋健民
先在該休旅車旁邊等候,被告宋健民俟被害人丁○○及丙○ ○走近就上前質問為何詐賭,然後就由證人蘇百祥開車把他 們載到○○拘禁處所,而且證人黃義成於他們抵達○○拘禁 處所時也有在場,被告宋健民問被害人丁○○及丙○○要如 何處理詐賭的事,伊因約30分鐘後即由證人蘇百祥開車載回 ○○拘禁處所,所以不瞭解被害人如何回答及有無遭到毆打 之情形,伊在○○拘禁處所看到有人跟著被害人丙○○後面 走上來,伊於被害人甲○○離開○○拘禁處所後約20分鐘就 離開現場,證人何宗展則是在伊離開現場前不久才下班回到 ○○拘禁處所(見警卷一第24頁至第26頁);伊與被告宋健 民及證人蘇百祥等4 人(按:另含證人莊翔州)到停車場, 然後將被害人丁○○及丙○○載到○○拘禁處所,被告宋健 民和被害人丁○○父子討論要如何處理,但伊聽不見討論內 容並約於10幾分鐘後與證人蘇百祥離開,伊回到○○拘禁處 所後在那裡坐,被告宋健民要求被害人甲○○和另對夫婦( 按: 指被害人己○○及乙○○)到2 樓(按:指○○拘禁處 所)坐,被告宋健民也有問被害人甲○○關於詐賭的問題, 但伊沒有聽到被告宋健民與被害人在旁邊如何討論,伊不知 道被害人丙○○又被誰載回○○拘禁處所,伊和某個年輕人 共同看管被害人以免他們跑走,伊雖然沒有聽到被告宋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