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5年度,19號
TCHV,105,再易,19,201602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黃駿捷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宜蓁間返還定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