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黃駿捷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宜蓁間返還定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