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5年度,13號
TCHV,105,再易,13,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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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賴尚敬(即賴春秀)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間交還房屋等
事件,經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40,500元, 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準用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
再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
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
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附註:繳納裁判費為訴訟之合法要件,繳納裁判費後,法院尚
 需審酌再審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497條等規定,故是
 否繳納再審裁判費,應由再審原告審慎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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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