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賴彥豪
被 上訴人 陳明陸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 臺幣108,865 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及 第2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 105 年2 月2 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