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潘薏安(原名潘夢時)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原金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訂於民國(下同)105年4
月17日上午9時5分宣判;惟該日為星期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
5條、第159條規定,本件裁判之宣示展延至105年4月19日上午9
時5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