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04年度,14號
TCHV,104,再,14,2016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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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戴文秀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欽明間清償借款再審事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又 第二審程序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次按,再審之訴及 對再審之訴提起上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81條、第77條之17規定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544,22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3,917 元未據繳納,茲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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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