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上訴人 黃永崧
黃聰霖
黃永昌
黃永和
黃家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資榮
被上訴人 黃資彬
訴訟代理人 黃鴻閔
周春霖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3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