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674號
TCHM,104,上訴,674,201602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昱翔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34號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4148
號;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32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昱翔(綽號「翔翔」,「Line」通訊 軟體暱稱為「Mr .Hsiang」)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MA( 3,4 -Met 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俗稱搖頭丸)均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公告之第二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則係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公告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竟仍以其所 有之手機或電腦內安裝之通訊軟體「Line」(下簡稱「Line 」)為聯絡工具,分別為下述行為:㈠、意圖營利而基於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 意,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交 付所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予林煒峻,並約定由林煒峻自 行定價販出予郁振華或其他不特定之人後,再支付購買上開 毒品款項予林昱翔林煒峻則可取得售出上開毒品價差之利 益。㈡、被告林昱翔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MD MA 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各別犯意,以附表二 所示之交易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所販賣 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予附表二所示之黃清沂等人,並以如附 表二所示之方式收取價金,而完成交易。嗣經司法警察在林 昱翔所租賃之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552 室之套 房外,對林昱翔執行拘提,並逕行搜索上開套房,當場扣得 林昱翔於103 年9 月15日前之某日,分別向張家豪及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鬼鬼」、「李哥」販入而尚未售罄及施 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7包(驗前總淨重為499.20公克,驗 餘總淨重為499.13公克)、愷他命3 包(驗前總淨重約300. 97公克,驗餘總淨重約為300.91公克)、藍色搖頭丸107 又 1/4 顆(驗前總淨重為36.31 公克,驗餘總淨重為35.96 公 克)、淺褐色搖頭丸119 顆(驗前總淨重為30.22 公克,驗



餘總淨重為30.01 公克)、紫色液體15瓶(驗前總淨重約14 1.95公克,驗餘總淨重約為135.97公克)及林昱翔所有、供 販賣毒品所用之電子磅秤1 台、蘋果牌手機1 支、華碩牌筆 記型電腦1 台、中型夾鍊袋1 包、小型夾鍊袋4 包、大型夾 鍊袋2 包及林昱翔所有之黑色藥丸7 顆、白色藥丸7 顆、玻 璃球13顆、U型玻璃管10支、藍色膠囊藥丸30顆、綠色L型 玻璃球7 盒、玻璃吸食器4 盒、塑膠軟管4 條、玻璃吸食器 1 座、透明藥水2 桶,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 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亦得準 用。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昱翔(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 被告於105 年2 月3 日不幸因病死亡,此有卷附奇美醫療財 團法人奇美醫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全部 )、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179 頁至第181 頁),是以,被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 之事實,洵足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原審法院未及審酌此一事實,而對被告論罪科刑,於法尚 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附表一
┌──┬─────┬─────┬──────┬─────┬─────────────┐




│編號│購毒者(「│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方式 │
│ │Line」暱稱│ │ │數量及約定│ │
│ │) │ │ │價金 │ │
├──┼─────┼─────┼──────┼─────┼─────────────┤
│1 │林煒峻( │103年8月26│林昱翔所租賃│甲基安非他│被告以「Line」與林煒峻聯絡│
│ │小馬或洨馬│日晚間 │之臺北市00│命約245公 │見面後,即於左列時、地交付│
│ │) │ │區00路00巷│克,價金為│左揭毒品予林煒峻,而林煒峻
│ │ │ │00弄0號000室│21萬元;含│於103年8月28日11時8分至12 │
│ │ │ │套房內 │MDMA成分之│時16分間,在臺北市萬華區由│
│ │ │ │ │藥丸100顆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 │ │ │ │,價金為2 │托比」之成年網友於當日承租│
│ │ │ │ │萬4000元。│之日租套房內,將甲基安非他│
│ │ │ │ │ │命約35公克、含MDMA成分之藥│
│ │ │ │ │ │丸100顆,以5萬4000元之代價│
│ │ │ │ │ │售予郁振華,並收取部分價金│
│ │ │ │ │ │。嗣林煒峻於103年8月28日18│
│ │ │ │ │ │時許,將部分價金給付予被告│
│ │ │ │ │ │。 │
├──┼─────┼─────┼──────┼─────┼─────────────┤
│2 │林煒峻( │103年9月1 │林昱翔所租賃│甲基安非他│被告以「Line」與林煒峻聯絡│
│ │小馬或洨馬│日21時許 │之臺北市00│命約245公 │見面後,即於左列時、地交付│
│ │) │ │區00路00巷│克,價金為│左揭毒品予林煒峻,而林煒峻
│ │ │ │00000號000室│21萬元。 │於取得左揭毒品後,以「Line│
│ │ │ │套房內 │ │」向被告確認本批毒品銷售後│
│ │ │ │ │ │,應支付左揭價金予被告。 │
│ │ │ │ │ │ │
├──┼─────┼─────┼──────┼─────┼─────────────┤
│3 │林煒峻( │103年9月4 │新北市00區│甲基安非他│被告以「Line」撥打電話予林│
│ │小馬或洨馬│日8時30分 │00路0段200│命約175公 │煒峻聯絡見面後,即於左列時│
│ │) │許 │號0樓之0 │克,價金 │、地交付左揭毒品予林煒峻,│
│ │ │ │ │為15萬元 │並贈送Porter廠牌之手提包予│
│ │ │ │ │元。 │林煒峻。 │
├──┼─────┼─────┼──────┼─────┼─────────────┤
│4 │林煒峻( │103年9月8 │林昱翔所租賃│甲基安非他│被告於左列時、地交付左揭毒│
│ │小馬或洨馬│22時許 │之臺北市00│命約245公 │品予林煒峻後,林煒峻於103 │
│ │) │ │區00路00巷│克,價金為│年9月9日0時16分許,在臺北 │
│ │ │ │00弄0號000室│21萬元。 │市萬華區昆明街「調色盤」日│
│ │ │ │套房內 │ │租套房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約│
│ │ │ │ │ │140公克,以18萬元之代價售 │
│ │ │ │ │ │予郁振華,而林煒峻於上開交│




│ │ │ │ │ │易完成後,隨即步行至左揭地│
│ │ │ │ │ │點,將甫因販出毒品所取得之│
│ │ │ │ │ │價金支付予被告,以清償左揭│
│ │ │ │ │ │價金。 │
├──┼─────┼─────┼──────┼─────┼─────────────┤
│5 │林煒峻( │103年9月12│林昱翔所租賃│甲基安非他│被告於左列時、地交付左揭毒│
│ │小馬或洨馬│日某時許 │之臺北市00│命約245公 │品予林煒峻,並以「Line」與│
│ │) │ │區00路000 │克,價金為│林煒峻約定應於103年9月14日│
│ │ │ │00弄0號000室│20萬元;愷│晚間支付左揭價金及其他尚賒│
│ │ │ │套房內 │他命約100 │欠之購毒費用共26萬4000元予│
│ │ │ │ │公克,價金│被告。惟林煒峻於103年9月14│
│ │ │ │ │為4萬元。 │日2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
│ │ │ │ │ │太平路75巷33號5樓之7日租套│
│ │ │ │ │ │房內,擬將甲基安非他命約 │
│ │ │ │ │ │140公克、愷他命約50公克, │
│ │ │ │ │ │分別以12萬元、2萬元之價格 │
│ │ │ │ │ │販售予郁振華時,因未及販出│
│ │ │ │ │ │即為警查獲,致林煒峻迄今尚│
│ │ │ │ │ │賒欠被告如左揭所示之購毒價│
│ │ │ │ │ │金。 │
└──┴─────┴─────┴──────┴─────┴─────────────┘
附表二
┌──┬─────┬─────┬─────┬───────┬─────────────┐
│編號│購毒者(「│時間 │地點 │購入之毒品種類│交易方式 │
│ │Line」暱稱│ │ │、數量及價金 │ │
│ │) │ │ │ │ │
├──┼─────┼─────┼─────┼───────┼─────────────┤
│ 1 │黃清沂( │103年9月6 │臺南市00│甲基安非他命約│被告以「Line」與黃清沂聯絡│
│ │Tony) │日15至16時│區00路00│1公克、含MDMA │毒品交易事宜,雙方並於對話│
│ │ │許 │000號 │成分之藥丸20顆│中以「我就買1g/衣服20顆/黑│
│ │ │ │ │,另包括非毒品│威20顆/工具一個」、「總共 │
│ │ │ │ │類之壯陽藥物10│算1萬好了」意指毒品種類、 │
│ │ │ │ │顆、吸食器1組 │數量、價格等代號聯繫後,被│
│ │ │ │ │,共1萬元。 │告即於左列時、地交付左揭毒│
│ │ │ │ │ │品及壯陽藥物予黃清沂,並同│
│ │ │ │ │ │意黃清沂賒欠左揭價金1萬元 │
│ │ │ │ │ │。 │
├──┼─────┼─────┼─────┼───────┼─────────────┤
│ 2 │吳東霖( │103年8月7 │以統一速達│甲基安非他命約│被告以「Line」與吳東霖聯絡│
│ │S.M.H.I.)│日17時許 │股份有限公│35公克,共2萬 │毒品交易事宜,被告並傳送甲│




│ │ │ │司之黑貓宅│7000元。 │基安非他命之圖片予吳東霖參│
│ │ │ │急便(包裹│ │考後,雙方於對話中以「總價│
│ │ │ │查詢號碼09│ │單台27000」、「反正你挑會 │
│ │ │ │-0000-0000│ │成交的一款的sample就好」、│
│ │ │ │)寄送至臺│ │「都很好啊,都有感,每批不│
│ │ │ │00000│ │一樣,或者35g分兩款」、「 │
│ │ │ │0000段 │ │那給我兩種一點點試試吧, │
│ │ │ │00號00樓之│ │OK就下次拿一拿」、「寄了一│
│ │ │ │0 │ │台共2款ice」意指毒品種類、│
│ │ │ │ │ │數量、價格等代號聯繫後,被│
│ │ │ │ │ │告即於左列時間,以貨運交寄│
│ │ │ │ │ │之方式,寄送左揭毒品至左揭│
│ │ │ │ │ │地點予吳東霖吳東霖嗣於 │
│ │ │ │ │ │103年8月15日匯款左揭購買甲│
│ │ │ │ │ │基安非他命之價金2萬7000元 │
│ │ │ │ │ │至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3 │吳東霖( │103年8月18│臺南市00│甲基安非他命約│被告以「Line」與吳東霖聯絡│
│ │S.M.H.I.)│日16時40分│000路0 │35公克,共2萬 │毒品交易事宜,雙方並於對話│
│ │ │許 │段00號00樓│7000元。 │中以「你ice還有吧?又有新 │
│ │ │ │之0旁巷弄 │ │的了」、「我沒了,但可以再│
│ │ │ │內 │ │回個幾次嘛」、「一台,但我│
│ │ │ │ │ │要有用的喔」、「我拿2台給 │
│ │ │ │ │ │你」、「太多,一台,賣完在│
│ │ │ │ │ │拿錢放第二」意指毒品種類、│
│ │ │ │ │ │數量、價金給付方式等代號聯│
│ │ │ │ │ │繫後,被告即於左列時、地交│
│ │ │ │ │ │付左揭毒品予吳東霖吳東霖
│ │ │ │ │ │嗣於103年8月28日匯款前揭購│
│ │ │ │ │ │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2萬 │
│ │ │ │ │ │7000元至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
│ │ │ │ │ │帳戶內。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