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4年度,1068號
TCHM,104,上易,1068,20160216,1

1/7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松沅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羅淑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禹逸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家德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邵威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陳鴻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榮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羿亘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堅偉
選任辯護人 林照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家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被   告 張皓軒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陳昱彰
選任辯護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1795號、103年度易字第2712號、104年度訴字第
105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86號、19334號、19381號、
19382號、21226號、22187號、22594號、22971號、103年度少連
偵字第14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787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
度偵字第29891號、29892號;追加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
18848號、104年度偵字第2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謝松沅宋禹逸蘇家德陳羿亘劉邵威廖榮庭張皓軒陳昱彰部分,均撤銷。
原判決關於被告張堅偉如附表一編號38、39、40、41、44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四㈠、㈡、㈢、㈣、㈨部分及定應執行部分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李家興除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五㈤所示之犯罪外,其餘部分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謝松沅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宋禹逸犯如附表一編號4 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 至14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蘇家德犯如附表一編號15至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至2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陳羿亘犯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叄年。
劉邵威犯如附表一編號26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6至3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廖榮庭犯如附表一編號31至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1至3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張皓軒犯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張堅偉犯如附表一編號38、39、40、4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8、39、40、4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李家興犯如附表一編號47至50,52至62所示之罪,均處如附表一編號47至50,52至6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陳昱彰犯如附表一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3至6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上訴駁回。
張堅偉駁回上訴及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李家興駁回上訴及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張堅偉被訴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四㈨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張堅偉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3月28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於102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謝松沅(綽號「阿元」)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 ,竟仍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為如 下之犯行:
㈠、於103年7月2日23時21分許,陳敦煌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WeChat之暱稱為「Black Yuan」之謝松沅聯絡毒品交易事宜 。謝松沅因於同日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之遠傳電信逢甲福星直營門市門口,以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2包予陳敦煌陳敦煌亦隨即交 付4000元予謝松沅收受,而完成交易。
㈡、於103年7月4日21時許,徐茂峻及不詳姓名、綽號「阿宗」 之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WeChat之暱稱為「Black Yuan」之謝松沅聯絡毒品交易事宜 ,謝松沅因於同日21時45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與臺 灣大道口,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包予駕駛 PI-2752號自小客車赴約之徐茂峻及「阿宗」,徐茂峻及「 阿宗」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謝松沅收受,而完成交易。㈢、於103年7月7日23時30分許,陳敦煌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WeChat之暱稱為「Black Yuan」之謝松沅聯絡毒品交易事宜 ,謝松沅因而於翌日0時17分許,駕駛8211-DG號自小客車前 往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與黎明路口之統一超商,以4000元之 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2包予陳敦煌收受,陳敦煌亦隨即交 付4000元予謝松沅收受,而完成交易。
㈣、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之員警,於103年7 月17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524號搜索票 ,前往謝松沅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0號0樓000室之 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謝松沅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8



、附表三編號1至2、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之物。三、宋禹逸(綽號「van 」)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 ,竟仍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為如 下之犯行:
㈠、於103年5月第1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 事由,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0號0樓000室之租屋處(下稱市政路租屋處),以 1,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交 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㈡、於103年5月第2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市政路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 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㈢、於103年5月第3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市政路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 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㈣、於103年5月第4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市政路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 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㈤、於103年6月第1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事 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市政路租屋處,以 1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交 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㈥、於103年6月第2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市政路租屋處,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 交付2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㈦、於103年6月第3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市政路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 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㈧、於103年6月第4週某日16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市政路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 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㈨、於103年7月第1週某日18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在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與黎 明路口之統一超商門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 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交付2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 交易。
㈩、於103年7月第2週某日3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事 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市政路租屋處,以 1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交 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於103年7月17日3時30分許,謝松沅之女友游梓琳為取得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之宋禹逸聯 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市政 路租屋處,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包予游梓琳,游 梓琳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之員警,於103年7 月17日23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拘提宋 禹逸到案,當場扣得宋禹逸所有,如附表二編號9、10、附 表三編號3至6(原審誤載為5)所示之物。
四、蘇家德(綽號「小四」)、張堅偉(綽號「黑豬」)、廖榮 庭(綽號「小歪」)、陳羿亘(綽號「嫂仔」)、張皓軒



綽號「小飛」)、劉邵威綽號(小黑)」、少年林○諺(綽 號「多多」)及少年楊○(綽號「阿楊」)(少年2人之姓 名詳卷,並均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均明 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轉讓及販賣,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合組販毒集團,其營運模式 為:先由張堅偉負責尋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來源,再連同 其之前販賣毒品蒐集而來(按即張堅偉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 26222號、103年度偵字第13079號提起公訴,所購入之毒品 )、內含諸多購毒者名單之通訊軟體WeChat之群組「拉拉」 (後經陳羿亘變更為「Tiffany」)一併交予蘇家德後,由蘇 家德找友人廖榮庭參與共同販賣愷他命牟利,廖榮庭再陸續 招攬劉邵威張皓軒(於103年7月21日後始加入,僅參與㈣ 部分所示犯行,詳如下述)、少年林○諺、楊○加入販毒集 團擔任送貨收款之工作,並排定早晚班之輪班名單。未當班 之人在上開租屋處秤量及分裝毒品愷他命,當班之人由一人 負責駕駛蘇家德租用之汽車,另一人則持內建通訊軟體 WeChat群組「Tiffan y」Iphone之行動電話(俗稱工作機) ,當有購毒者透過通訊軟體WeChat群組「Tiffan y」傳送購 買毒品之訊息時,即二至三人一組,依購毒者指定之時間、 地點前往進行毒品交易,售價為每2公克愷他命1000元(約 定使用之暗語為2個便當1000元),交易成功後再將所得款 項上繳蘇家德陳羿亘蘇家德陳羿亘每日將交易情形記 錄在帳冊,對帳後再與廖榮庭張皓軒劉邵威林○諺、 楊○以8比2分帳,蘇家德再從其所得部分撥出3成之利潤予 張堅偉蘇家德張堅偉陳羿亘廖榮庭張皓軒、劉邵 威、林○諺、楊○以此方式為如下㈠至㈣所示之犯行:㈠、於103年6月17日22時(起訴書誤載為103年6月27日21時42分 許),林易穎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以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諺聯絡毒品 交易事宜,林○諺因而偕同劉邵威,於同日22時30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0號之太平國小前,以2000元之價格,販 賣愷他命2包予林易穎林易穎亦隨即交付2000元予林○諺 收受,而完成交易。林○諺分得400元、蘇家德分得1120元 ,張堅偉分得480元。
㈡、於103年7月10日23時20分許,林彥鎔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前述Iphone牌行動電話、 WeChat之群組為「Tiffany」之楊○聯絡毒品交易事宜,楊 ○因而偕同劉邵威,於同日稍後,在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與



東山路口之統一超商門口(鄰近新都生態公園),以1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4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包予林 彥鎔,林彥鎔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楊○收受,而完成交易。 楊○分得200元,蘇家德分得560元,張堅偉分得240元。㈢、於103年7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03年6月27日下午9時42分 許),林正宗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以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皓軒聯絡毒品 交易事宜,張皓軒為幫助林正宗施用第三級毒品,因而與廖 榮庭所屬之販毒集團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廖榮庭等人因而利 用無犯罪故意之張皓軒,以2000元之價格,在張皓軒所寄宿 之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豪宮大飯店內,販賣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予林正宗,並收取林正宗所交付之2000元,而完成 交易。廖榮庭分得400元、蘇家德分得1120元,張堅偉分得 480元。
㈣、緣宋禹逸於103年7月17日2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前,為警查獲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並 向警供稱其所販賣之愷他命毒品,係向蘇家德為首之販毒集 團所購買,宋禹逸為協助追查毒品來源,於103年7月31日16 時7分許起,與持用前述Iphone牌行動電話、WeChat群組為 「Tiffany」之蘇家德聯絡,佯稱欲購買毒品愷他命,並相 約於同日17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與河北路口之停 車場見面,蘇家德遂派遣劉邵威張皓軒林○諺駕駛0000 -00號自小客車赴約,旋即遭警當場查獲,此次販賣行為因 而未遂,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2、附表四編號7、8、34所示之 物。陳羿亘得知上情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 覺前,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向承辦員警自首,並願 接受裁判,員警因而於同日2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00樓之0租屋處,查獲蘇家德廖榮庭及其女 友施○慈、張皓軒之女友黃○宸劉邵威之女友沈○蒨等人 ,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3、附表三編號7、附表四編號9、10所 示之物。再經蘇家德帶同警方於同日23時20分許,至臺中市 ○○區○○路○段000○00號之家樂福賣場4樓停車場對6692 -NF號之自小客車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11、附表三編 號8至11、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並經蘇家德協助追查毒 品來源下,員警於103年8月12日18時30分,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704號搜索票,前往張堅偉臺中市○ 區○○○路○段00號210室之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 表二編號16、17、19、20、附表三編號12至24、附表四編號 13至20、24、25所示之物,及於同日22時5分許,在張堅偉 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5樓之11之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



愷他命一包(重約1.4公克)、附表四編號21、22所示之物 。
㈤、蘇家德為成年人,與廖榮庭共同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7月25日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之租屋處,無償提供少許愷他命予少年即廖榮庭之未 成年女友施○慈施用1次。嗣經警於上開時地查獲施○慈並 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㈥、蘇家德為成年人,與劉邵威共同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7月31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之租屋處,無償提供少許愷他命予少年即劉邵威之未 成年女友沈○蒨施用1次。嗣經警於上開時地查獲沈○蒨並 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㈦、張堅偉蘇家德均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張堅偉竟 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103年6月前某日在不 詳地點,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酚5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3年6月中某日,張堅偉在蘇家 德臺中市北平路與青島西街路口5樓之前租屋處,將上開第 二級毒品交予蘇家德寄放,蘇家德因而與張堅偉共同基於非 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而予以收受並藏放在租屋處 之冰箱內。嗣於103年8月8日13時50分許,蘇家德在未經有 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借提其外出查案之員警自 首,並願接受裁判,始經警在蘇家德新承租之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00樓之0之租屋處,再扣得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5包。
㈧、張堅偉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 西酮之犯意,先於103年3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WeChat,與 持用不詳門號行動電話、WeChat之暱稱為「人心險惡」之許 竣傑聯絡,並相約於同日稍後,在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之國妃鷹堡汽車旅館見面,以30萬元之價格,向許竣 傑(此部分未據起訴)購入附表二編號16至20、附表三編號 12至24之物,欲加工分裝後,以毒咖啡每包300元、神仙水 每瓶500元之價格出售。然尚未及售出即於為警查獲,而未 遂。
㈨、(改判無罪)起訴事實:於103年8月11日某時,戴智竣為施 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Skype,與持用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Skype之暱稱為「問世間」之張堅偉聯絡 毒品交易事宜,張堅偉因而於同日稍後,在臺中市西區美村 路1段與長春街口某麵包店門口,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 賣愷他命1包予戴智竣戴智竣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張堅偉



收受,而完成交易。
㈩、張堅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8 月12日凌晨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210室 之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張堅偉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於103年8月12日上午某時,在 其女友劉雅婷臺中市○區○村路○段00號5樓之11之租屋處 ,無償提供少許愷他命予劉雅婷施用1次。嗣經警於上開時 地查獲劉雅婷並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 上情。
五、李家興(綽號「阿旺」)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 ,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成立販毒集團 ,並招攬同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陳昱彰加入販毒集團 擔任送貨收款之工作,而以持內建通訊軟體WeChat群組「He lloKitty」之HTC 牌行動電話(俗稱工作機)所為毒品聯絡 工具,當有購毒者透過通訊軟體WeChat群組「HelloKitty」 傳送購買毒品之訊息時,即由李家興獨自,或由李家興與陳 昱彰共同依對方指定之時間、地點前往交易,交易成功後再 將所得款項上繳李家興李家興每日將交易情形記錄在帳冊 ,陳昱彰即可以販賣每包1000元之愷他命,從中抽取300 元 做為報酬,餘均歸李家興所有,而為下列㈠至㈢、㈤所示犯 行:
㈠、於103年8月18日凌晨2時許,顏岑炘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前述HTC牌行動電話、 WeChat群組為「HelloKitty」之李家興聯絡毒品交易事宜, 李家興因而偕同陳昱彰,於同日稍後,駕駛0000-00自小客 車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號之優勝美地汽車旅館,以 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包予顏岑炘顏岑炘亦隨 即交付1000元予李家興收受,而完成交易。李家興分得700 元,陳昱彰分得300元。
㈡、於103年8月21日晚上20時許,曾榆鈞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前述HTC牌行動電話、WeC hat群組為「HelloKitty」之李家興聯絡毒品交易事宜,李 家興因而駕駛0000-00自小客車,於同日稍後,前往臺中市 ○區○○路○段0號之優勝美地汽車旅館,以3000元之價格 ,當場販賣愷他命3包予曾榆鈞曾榆鈞亦隨即交付3000( 起訴書誤載為1000元)予李家興收受,而完成交易。㈢、於103年8月31日凌晨某時許,曾榆鈞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前述HTC牌行動電話、WeC



hat群組為「HelloKitty」之陳昱彰聯絡,陳昱彰因於同日 稍後,在臺中市○區○○路○段0號之優勝美地汽車旅館, 以6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5包予曾榆鈞曾榆鈞亦 隨即交付6000元予李家興收受,而完成交易。販毒所得6000 元均由李家興取得。
㈣、李家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7月間某日,在臺中市 漢口路某處,向綽號「阿達」之成年男子,以每瓶250元之 價格購入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神仙水32瓶, 及以2萬1000元之價格購入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3包,而非 法持有之。
㈤、緣陳羿亘於103年7月31日17時許,向警自首其販賣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之犯行,並向警供稱其所取得之部分愷他命毒品, 係向李家興所購買,陳羿亘為協助追查毒品來源,於103年9 月2日13時57分許起,與持用前述HTC牌行動電話、WeChat群 組為「HelloKitty」之李家興聯絡,佯稱欲購買19萬元之愷 他命,並相約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 00號地下1樓之停車場見面,李家興陳昱彰因而駕駛0000 -00號自小客車赴約,旋遭警於上址當場查獲,其販賣行為 因而未遂,並扣得附表二編號21、附表三編號25、附表四編 號26、27所示之物,及於翌日8時12分許,在李家興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00樓之0之租屋處,扣得附表二編號 23、24、附表三編號26、27、附表四編號30至35所示之物, 再傳喚向渠等購毒者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六、廖榮庭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 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於 103 年6 月25日23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青海南街Lobby 夜 店旁之停車場,向不詳詳名、綽號「金毛」之成年男子,以 1萬2000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4、25(原審誤為28 、29)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無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 嗣於103年6月27日23時10分許,廖榮庭駕駛 0000-00號自小客車,臨時停放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 四川一街口時,經警攔檢盤查,當場自廖榮庭之背包內查獲 上開物品,而悉上情。
七、李家興與不詳姓名、綽號「阿風」之成年人或陳昱彰間,分 別獨自或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以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地、方式、金額,販賣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予黃紹峰。編號5部分,阿風將販毒所得15000元全部 取走,未分予李家興。編號6部分,李家興分得58000元,陳



昱彰分得2000元。編號11部分,李家興分得2000元,阿風分 得1000元。
八、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海岸巡防總局 中部地區巡防局報請臺灣臺中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請 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證人戴智竣於警詢中所為之供述,依陳述整體、實質內容而 言,核與其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之陳述大致相符,是該陳述即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自無證據 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之傳聞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同意列為證據,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又與待證事實具有 關聯性,證明力亦非明顯過低,採為本案證據具有適當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得為證據。㈢、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亦即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供述 證據所為之規範。卷附現場照片,乃均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查獲當時及現場情況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並 非供述證據,故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於此又查無不得為證據 之狀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扣案物品均屬證物,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亦即非屬供述證據,且非屬文書證據,自不受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傳聞法則所拘束,且扣案物品均係警方於 本案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物品,堪認並無違法搜索或扣押之 情事,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㈤、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 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 之規定(不包括第202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鑑定 前具結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 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及第20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有關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 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 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 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 鑑定書,均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所為之 鑑定及補充說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立法理由及同 法第206條規定,復審酌鑑定書均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其 專業知識及儀器所作成,又上開鑑定書與本案之事實均具有



關聯性,是可認上開鑑定書具有證據能力。
㈥、證人黃紹峰所在不明,經本院傳拘無著,其於警偵訊所為證 詞,與被告李家興警偵訊、原審所述相符,有可信之特別狀 況,且為證明犯罪所必要,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㈠、上揭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謝松沅宋禹逸蘇家德陳羿亘劉邵威張堅偉(否認有事實欄 四、㈨販賣愷他命予戴智竣之事實)、廖榮庭李家興(否 認有附表五編號4販賣14萬元愷他命犯行)、張皓軒、陳昱 彰於警詢、偵訊、原審法院及本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劉雅婷於警詢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 第21226號卷(下稱偵卷㈥)第27頁至第28頁、第64頁至第 65頁】、證人即少年林O諺於警詢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刑事偵查卷宗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 稱警卷㈡)第47頁至第50頁】、證人即少年楊O於警詢及偵 訊中【警卷㈡第62頁至第64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49號卷(下稱少連卷)第32頁】、證人 蔡建裕於警詢中(警卷㈡第68頁至第69頁,少連卷第75頁至 第76頁)、證人黃○宸於警詢及偵訊中(警卷㈡第73頁至第 75頁,少連卷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證人即少年沈O 蒨於警詢及偵訊中(警卷㈡第79頁至第81頁,少連卷第50頁 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證人即少年施O慈於警詢及 偵訊中(警卷㈡第82頁至第83頁,少連卷第55頁至第57頁) 、證人林易穎於警詢及偵訊中(少連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第155頁至第157頁)、證人林正宗於警詢及偵訊中(少連卷 第137頁至第138頁、第153頁至第154頁)、證人林彥鎔於警 詢及偵訊中(少連卷第159頁至第162頁)、證人林冠龍於警 詢及偵訊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848 號卷(下稱偵卷㈠)第75頁至第76頁、第93頁至第94頁)、 證人蔡孟憲於警詢及偵訊中(偵卷㈠第81頁至第82頁、第89 頁至第90頁)、證人曾榆鈞於警詢及偵訊中【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2971號卷(下稱偵卷㈨)第52頁 至第53頁、第137頁至第138頁】、證人顏岑炘於警詢及偵訊 中(偵卷㈨第56頁至第57頁、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45頁 至第146頁)、證人陳敦煌於警詢及偵訊中【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刑事偵查卷宗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㈡(下稱警卷㈣)第15頁至第16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334號卷(下稱偵卷㈢)第38頁至第39 頁、第41頁至第42頁】、證人徐茂峻於警詢及偵訊中(警卷 ㈣第21頁至第23頁,偵卷㈢第28頁、第30頁至第35頁)、證



游梓琳於警詢及偵訊中【警卷㈣第27頁至第28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偵查卷宗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㈦)第11頁至第12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334號卷(下稱偵卷㈢)第 19頁至第20頁】、證人黃紹峰於警詢及偵訊中【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14號卷(下稱偵卷㈩)第31 頁至第41頁、第96頁至第99頁】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 蘇家德指認少年楊O、林O諺、被告劉邵威陳羿亘、廖榮 庭、張皓軒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警卷㈡第14頁至第16頁)、被告蘇家德使用帳號tiff any與被告宋禹逸間之WeChat對話內容(警卷㈡第30頁至第 32頁)、張皓軒劉邵威林豐諺廖榮庭、少年楊O、沈 O蒨、黃○宸施O慈宋禹逸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㈡第33頁至第35頁、第41頁 至第43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6頁至第 67頁、第70頁至第72頁、第76頁至第78頁、第84頁至第86頁 、第96頁至第98頁)、被告張皓軒同意搜索切結書(警卷㈡ 第9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警卷㈡第100頁至第103頁)、陳羿亘同意搜索 證明書(警卷㈡第10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

1/7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