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八四號
原 告 林國璽即百合機車行
被 告 嘉義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江兆國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台財訴第0
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依同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新法施行後,當事人 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再訴願決 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 無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