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24號
TPHV,105,聲,24,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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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梁顧瀚
代 理 人 張孟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梅吳高祺吳讚恒吳高煥吳淑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經 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定自同年 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 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目前負債累累,已陷於無資力狀態,為保護 其權利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北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之專 用委任狀、覆議審查表等件以資釋明(本院卷第4頁至第6頁) ,且本件依聲請人上訴狀所載內容(本院105年度上字第68號 卷第27頁至第28頁),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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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