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89年度,1455號
TPAA,89,裁,1455,200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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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   告 c○○○
        d○○
        p○○
        s○○
        庚 ○
        n○○
        S○○○
        甲甲○
        甲丙○
        子 ○
        天○○
        k○○
        z○○
        R○○
        T○○
        Q○○
        N○○
        O○○
        D○○
        o○○
        洪峯夫
        m○○
        L○○
        黃○○
        酉○○
        亥○○
        戌○○
        甲己○
        甲庚○
        丙○○
        胡
        I○○
        l○○
        J○○
        寅○○○
        P○○
        乙○○
        甲○○
        巳 ○
        V○○
        t○○
        e○○
        X○○
        辛○○
        宙○○
        q○○
        f○○
        g○○
        i○○
        E○○
        j○○
        甲丁○
        y○○
        辰○○
        洪榮芳
        午○○○
        玄○○
        宇○○
        x○○
        U○○
        丑○○
        A○○
        W○○
        u○○
        b○○
        甲乙○
        v○○
        w○○
        壬○○
        Y○○
        r○○
        卯○○
        C○○
        a○○
        Z○○
        己○○
        丁 ○
        戊 ○
        H○○
        M○○
        K○○
        申○○
        G○○
        h○○○
        徐炎峯
        甲戊○
        癸○○
        B○○
        F○○
        未○○
        地○○
  共同訴訟代理人
        u○○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彭百顯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二日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四五四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新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不服內政部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四五四八號再訴願決定,竟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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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