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241號
TPHV,105,抗,241,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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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41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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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