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國抗字,105年度,24號
TPHV,105,國抗,24,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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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抗字第2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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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