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48號
抗告人 周勝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坤土、周金城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逾
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
。雖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