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25號
TPHV,104,上,125,2016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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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賴怡潔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
被上訴人  尹秋蘭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黃麗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七、第9 至10行中關於「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即附表甲編號4 之債務)」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即附表甲編號1 之債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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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