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 楊月娥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玉堂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誠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14所列權狀字號「096北建字第0605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66北地建字第060588號」;編號15所列權狀字號「096北建字第0148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64北地建字第01488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