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591號
TPHV,103,重上,591,2016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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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
  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
  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
  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除本章別有規定
  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
  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四項
  、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闡釋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一0三年度重
  上字第五九一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係請求「㈠先位
  請求: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備位請求:確認被上訴
  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
  轉物權行為均無效。㈡被上訴人蘇張秀美應將附表所示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為(類推適用)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撤銷權或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贈
  與行為及移轉行為,依上揭法條、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訴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或如獲勝訴確認判決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或確認無效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上訴人主張之債權數額
  時,以該被撤銷、確認無效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而上
  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蘇廷潤之債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三
  億六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元,撤銷權、確認之標
  的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部分依起訴時(一0二年間)
  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建物部分依課稅現值計算,為
  八千二百七十九萬九千六百六十六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詳如附表),被撤銷、確認無效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或確認無效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核定為捌仟貳佰柒拾玖萬玖仟陸佰
  陸拾陸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佰壹拾壹萬零玖佰陸拾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伍日內補繳上訴費,並補
  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不動產詳目
┌─┬──────────────┬─────┬─────┬───────┐
│編│  不  動  產  標  示  │ 權利範圍 │ 移轉原因 │訴訟標的價額計│
│號│              │     │ 登記日期 │算式(新臺幣)│
├─┼──────────────┼─────┼─────┼───────┤
│ │【土地】          │     │     │       │
│ │坐落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第四八│     │(債權行為)│169669×844÷2│
│ │三地號           │     │ 93.06.07 │=00000000  │
│ │坐落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第四八│     │ 夫妻贈與 │169515×22÷2 │
│1│三之一地號         │ 二分之一 │----------│=0000000   │
│ ├──────────────┤     │(物權行為)│+195900÷2  │
│ │【建物】          │     │ 93.06.23 │+0000000÷2 │
│ │建號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第八六│     │ 移轉登記 │------------- │
│ │二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文│     │     │ 00000000  │
│ │化路一段三二巷二號     │     │     │       │
├─┼──────────────┼─────┼─────┼───────┤
│ │【土地】          │     │     │295000×63  │
│ │坐落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     │×777÷50000 │
│ │第一七二地號        │50000 分之│     │=288811   │
│ │坐落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777    │     │317702×1479 │
│ │第一七五地號        │     │(債權行為)│×777÷50000 │
│ │坐落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 93.06.07 │=0000000   │
│ │第一七六地號        │     │ 夫妻贈與 │317702×111  │
│2├──────────────┼─────┤----------│×777÷50000 │
│ │【建物】          │     │(物權行為)│=548017   │
│ │建號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 93.06.24 │+374000   │
│ │第四二五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中│     │ 移轉登記 │+196300   │
│ │正區紹興北街三五號四樓之一 │  全部  │     │------------- │
│ │建號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     │ 0000000   │
│ │第四二六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中│     │     │       │
│ │正區紹興北街三五號四樓之二 │     │     │       │
├─┴──────────────┴─────┴─────┼───────┤
│       合           計        │ 82,799,6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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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