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
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
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
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除本章別有規定
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
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四項
、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闡釋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一0三年度重
上字第五九一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係請求「㈠先位
請求: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備位請求:確認被上訴
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
轉物權行為均無效。㈡被上訴人蘇張秀美應將附表所示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為(類推適用)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撤銷權或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贈
與行為及移轉行為,依上揭法條、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訴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或如獲勝訴確認判決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或確認無效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上訴人主張之債權數額
時,以該被撤銷、確認無效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而上
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蘇廷潤之債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三
億六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元,撤銷權、確認之標
的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部分依起訴時(一0二年間)
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建物部分依課稅現值計算,為
八千二百七十九萬九千六百六十六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詳如附表),被撤銷、確認無效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或確認無效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核定為捌仟貳佰柒拾玖萬玖仟陸佰
陸拾陸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佰壹拾壹萬零玖佰陸拾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伍日內補繳上訴費,並補
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不動產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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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不 動 產 標 示 │ 權利範圍 │ 移轉原因 │訴訟標的價額計│
│號│ │ │ 登記日期 │算式(新臺幣)│
├─┼──────────────┼─────┼─────┼───────┤
│ │【土地】 │ │ │ │
│ │坐落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第四八│ │(債權行為)│169669×844÷2│
│ │三地號 │ │ 93.06.07 │=00000000 │
│ │坐落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第四八│ │ 夫妻贈與 │169515×22÷2 │
│1│三之一地號 │ 二分之一 │----------│=0000000 │
│ ├──────────────┤ │(物權行為)│+195900÷2 │
│ │【建物】 │ │ 93.06.23 │+0000000÷2 │
│ │建號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第八六│ │ 移轉登記 │------------- │
│ │二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文│ │ │ 00000000 │
│ │化路一段三二巷二號 │ │ │ │
├─┼──────────────┼─────┼─────┼───────┤
│ │【土地】 │ │ │295000×63 │
│ │坐落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 │×777÷50000 │
│ │第一七二地號 │50000 分之│ │=288811 │
│ │坐落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777 │ │317702×1479 │
│ │第一七五地號 │ │(債權行為)│×777÷50000 │
│ │坐落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 93.06.07 │=0000000 │
│ │第一七六地號 │ │ 夫妻贈與 │317702×111 │
│2├──────────────┼─────┤----------│×777÷50000 │
│ │【建物】 │ │(物權行為)│=548017 │
│ │建號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 93.06.24 │+374000 │
│ │第四二五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中│ │ 移轉登記 │+196300 │
│ │正區紹興北街三五號四樓之一 │ 全部 │ │------------- │
│ │建號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 │ 0000000 │
│ │第四二六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中│ │ │ │
│ │正區紹興北街三五號四樓之二 │ │ │ │
├─┴──────────────┴─────┴─────┼───────┤
│ 合 計 │ 82,799,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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