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66號上 訴 人 陳坤長 陳坤福 王榮吉 張昇福 王堓 張昇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追加 被告 陳坤生 陳寶珠 張昇松 張昇琦 張昇坪 陳坤發被 上訴人 王馨敏 王馨珮 王世傑 王世琦 王世輝 王雪芳 王俊德 王俊宏 王榮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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