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166號
TPHV,103,重上,166,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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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陳坤長
       陳坤福
       王榮吉
       張昇福
       王堓
       張昇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追加 被告  陳坤生
       陳寶珠
       張昇松
       張昇琦
       張昇坪
       陳坤發
被 上訴人  王馨敏
       王馨珮
       王世傑
       王世琦
       王世輝
       王雪芳
       王俊德
       王俊宏
       王榮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
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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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