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148號
TPHV,103,重上,148,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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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劉懿嫻律師
複代理人  郭以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律師
複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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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