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3年度,134號
TPHV,103,建上,134,2016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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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黃雅英律師
      林聖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103 年度建上字第134 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建上字第134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003 萬2,84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2,528 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開第 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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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