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872號
TPHV,103,上,872,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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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 訴 人 簡嘉儀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 上訴人 盧淑芬即盧淑芬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
被 上訴人 鵬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鍇吉
被 上訴人 郭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林鍇吉為被上訴人鵬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鵬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郭子文室 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鵬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子文 ,已於民國102年 7月2日改為林鍇吉,此有上訴人優仕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優仕公司)提出臺北市政府函、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61、62頁),準此,優仕公司 聲明應由林鍇吉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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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