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87號
TPHM,105,聲,487,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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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林宏吉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5 年度執聲字第2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吉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林宏吉前因犯竊盜等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9 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 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102 年11月13日解送勞動 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 年3 月,考 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處 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5 年2 月3 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 年2 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 考核紀錄、保安處分執行處分書各乙份可稽。爰依據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 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 年2 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105 年2 月 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2 年執保庚字第13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 書(一)、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583 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 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 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件,認本件聲請符合前 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保安處 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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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