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志信
(現於海天醫療社團法人海天醫院執行禁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1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志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 ,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 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