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上易字,105年度,33號
TPHM,105,交上易,33,201602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鼎勝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
交易字第948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19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鼎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吳鼎勝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8年度交簡字 第477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12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0年8月1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以上構成累犯);又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621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3年1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 上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於104年9月5日晚間10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內,飲用威士忌約 200毫升後,於104年9月6日凌晨4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104年9月6日凌晨5時25分許,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華江橋 機車道前,為警攔查,經警以酒精檢測器檢測,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因而查知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吳鼎勝於警詢時、偵查中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4年度偵字第19190號卷第6頁、 第24頁反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48號卷第9頁反面、第11 頁反面,本院卷第19頁反面),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在卷可佐(見上 揭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足徵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酒後駕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理由認定被 告係屬累犯,主文卻未諭知累犯,自有違誤。被告執其家庭 生活狀況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 述不當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2 次酒後駕車前科(經法院分別判處罰金9萬元、有期徒刑6月 ),猶不知反省,再次漠視用路大眾及自身生命、身體及財 產安全,於飲用烈酒後騎乘機車上路。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 肄業,婚姻況狀為離婚(見上揭審交易卷第4頁),3位子女 分別為80年、84年、91年次(見本院卷第8頁戶口名簿), 自陳需照顧扶養年邁之父母(見本院卷第9頁戶籍謄本)。 被告在市場擺攤販賣地瓜維生,月收入約4、5萬元(見上揭 審交易卷第12頁,本院卷第19頁)。被告為警查獲時,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