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350號
TPHM,105,上訴,350,201602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坤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61
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367 條前段明文規定 。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 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 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 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 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 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 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 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又按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法院。逾期未補提者 ,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就其文義以觀,僅祇「理 由」,而非「具體理由」,自應認係專就全未敘述理由一情 予以規範,尚不包含雖敘述理由,卻空泛、不具體之情形在 內,修正理由內且說明:「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 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是第一審法院僅須對於 完全未敘述理由之上訴書狀,定期命為補正;對於載有具體 或空泛(不具體)理由之上訴書狀,則無裁定命補正之餘地 。又對照亦同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增定於「上訴 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情形,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定期間命補 正。可知乃相互配套之規範,後者係因上訴人應於上訴書狀 內,敘述其上訴之理由,為上訴合法之必備程式,於聲明上 訴而完全未敘述理由之情形下,倘第一審法院漏未裁定命補 正理由,即將卷、證送交第二審法院,仍不能發生移審效力 ,因其上訴是否合法,尚在未確定狀態,故應由第二審法院



之審判長基於訴訟程序指揮之職權,限期命為補正,俾消滅 該不確定狀態;然於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卻嫌空泛、不具 體之情形,則因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既明顯又確定,自毋 庸贅命補正,而可依第367 條前段規定,逕認上訴不合法, 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 年度台非字第454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形式上觀察難 謂非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 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 非適法,第二審法院應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坤瑞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警方主觀上尚乏確 切之根據足以認定被告犯罪行為,被告自承犯罪行為並願意 主動接受勘察,於未經員警發覺前供承本件施用毒品犯行, 自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與自首要件相符,惟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最低刑度 6 月,被告既已自首坦承犯罪行為,乃原判決仍以法定最低 刑度6 月而為判決,已失刑法第62條自首鼓勵犯罪之人勇於 面對制裁之義,原判決量刑殊嫌過重,為此提起本件上訴, 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合理之審判。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坤瑞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92年度毒聲字第1328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 年7月18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94 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原審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136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 )。另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100年 度審訴字第27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①): 又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 101年度審訴字第56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編號②),上揭編號①、②案所示之 罪刑,嗣經原審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50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2年9月30日期滿執行 完畢。詎仍先後為下列之犯行: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 意,於104年6月12日20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里 00鄰○○路000號3 樓之1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 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6月13日 20時許,在其位於上址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3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000000 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大 於6000(10062)ng/mL、嗎啡濃度7563 ng/mL、可待因濃度 2330ng/mL,見毒偵卷第13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 份在卷可參, 原審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並說明被告為供己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因 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 行為,各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於前揭㈡犯行中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一同混合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而同時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 被告所犯上開2 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間,應予分論併罰。 並說明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 規定分別加重其刑;且被告於上開犯罪未經員警發覺前,確 有主動向員警供承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而願意接受裁判,應 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復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 完畢,仍未能戒斷毒癮,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 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不良後果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行為本應非難,且本件如前揭㈡所 載之犯行雖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罪,而本質上雖仍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共2種毒 品,但與先前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方式類似、時間相隔不遠; 且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如上,非無悔意,再考量被告施用毒 品之本質屬自戕行為,未因本件犯行侵害他人法益,本於刑 罰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 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7 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核其認 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上訴意旨雖以上詞置辯,經查:被告有於上開犯罪未經 員警發覺前,主動向員警供承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而願意接 受裁判,業經原判決認定在案,並經原判決適用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雖認伊既有自首,即應量處低於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法定本刑之刑度方屬適當云云 ,惟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本件原審判決量刑時,已依上揭規定,就上述量刑事由詳 為審酌並敘明其理由,被告雖就上開犯行均成立自首,然就 上開犯行亦均構成累犯,是經先加後減後,原審各量處有期 徒刑6 月,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且核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 限,且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原審法院100 年 度審訴字第2782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68號、103 年度審訴 字第192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8月、10月、11月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原審就同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本件犯行,因被告成 立自首而各量處有期徒刑6 月,自已充分評價彰顯自首減輕 之法律精神,是應認原審判決之量刑,尚無與公平正義理念 、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相悖之情形,被告猶執前詞據以 提起本件上訴,核屬無稽。綜上,被告所具之上訴理由,核 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 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 之具體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 ,顯非相當。
五、綜上所述,應認被告本件上訴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規定,依同法第 367條前段 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