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欣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
4 年度訴字第245 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04 號、第29
77號、第4387號、第71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 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 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 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 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 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 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 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 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 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 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 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 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 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 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 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僅於「上訴書 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情形,為保障上訴人之權益,始有補 正之問題,至有無敘述理由,第一審法院僅作形式上之審查 ,如上訴書狀形式上已敘述不服原判決之意旨者,即與未敘 述上訴理由之情形有別,無庸再命補正;至於其理由是否具 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亦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 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
,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 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 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 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二、查,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告郭欣嬑(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 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並依憑被告於原審法院準備程序 及簡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傑民、 黃詩閔、何麗鳳、杜立鵬、楊樹華於警詢之證述(103 年度 他字卷第2987號卷第3 至5 頁、104 年度偵字第204 號卷第 87至89頁、第33至34頁、第77至79頁、第59至60頁),及國 泰世華銀行人員李祥明(見104 年度偵字第4387號卷第3 頁 )、台新銀行人員翁維江(見104 年度他字第1765號卷第10 至11頁)、永豐銀行人員張峻豪(見104 年度偵字第204 號 卷第67至68頁、第70頁)、花旗銀行人員李成益(見104 年 度偵字第204 號卷第23至25頁)、澳盛銀行人員羅仁昌(見 104 年度偵字第204 號卷第54至55頁)等人指訴、證人鍾湘 昀(附表一編號2-1 之商店人員)、宋嶸(附表一編號2-3 、2-4 之商店人員)、黨浩英(附表二編號2-2 、2-5 之商 店人員)之證述(見104 偵字204 號卷第45至47頁、第40至 41頁、第28至29頁),並有台新銀行告訴狀(見104 年度他 字第1765號卷第1 至2 頁),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偽造真正 持卡人「何麗鳳」、「杜立鵬」、「蔡依倫」、「楊樹華」 等人署押簽名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附卷(各該頁數均詳附表 所載),以及台新銀行冒用明細(見103 年度他字第2987號 卷第7 頁)、國泰世華銀行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104 年度偵字第4387號卷第6 頁)、永豐銀行交易紀錄(見104 年度偵字第204 號卷第72頁)、遠東銀行案件冒刷紀錄持卡 人報案聯(見104 年度偵字第204 號卷第80頁),附表一編 號1 所示0000-00 號自小客車車輛照片(見103 年度他字第 2987號卷第8 頁)、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2 至2-5 所示商店 消費之照片(見103 年度他字第2987號卷第9 至11頁),ET C 通行明細(見104 年度偵字第204 號卷第90頁)等件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具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是以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及詐欺之犯行均堪
以認定,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並審酌被告:已有多次偽 造文書、竊盜前科,素行不良,猶不知悔改,不思循合法正 當途徑賺取財物,僅因同案被告簡承宗缺錢治療換心所需費 用,即打破被害人自小客車車窗以竊取車內財物,顯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又持所竊取之信用卡,偽簽被害 人姓名刷卡消費,損及信用卡真正名義人及發卡銀行、特約 商店之權益,紊亂信用卡交易之經濟秩序,對社會治安及他 人財產安全所造成之危害不輕,同案被告簡承宗為躲避債權 銀行追索車輛,復另變造車牌行使,其等所為殊值非難;惟 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國中肄業、 曾於咖啡廳工作之智識程度及工作狀況,暨其各次犯行之犯 罪動機、手段、對被害人及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判決「郭欣嬑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主文罪名及宣告 刑各如附表一至三所載(含主刑及從刑)。前開得易科罰金 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至三所示偽造之署押簽名,均沒 收。」,均已詳述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 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 情形可言。
三、被告郭欣嬑上訴意旨略以:㈠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二編號1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 共同竊盜罪部分,原審先入為主認伊於車內等候同案被告簡 承宗即屬把風行為,惟伊從未參與行竊,又為照顧身患重病 之丈夫(即同案被告)而在旁隨側,並非把風。㈡因其丈夫 (即同案被告)身患心臟重度衰竭,為求治療及龐大醫藥費 之支出,迫使伊犯本案。懇請鈞院審酌上情撤銷原判決,更 為適當之判決,以維法治云云。經查:
㈠被告郭欣嬑上訴意旨雖以:原法院先入為主認伊於車內等候 同案被告簡承宗即屬把風行為,惟伊從未參與行竊,又為照 顧身患重病之丈夫(即同案被告)而在旁隨側,並非把風等 語。然查,原判決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共同攜帶 兇器竊盜罪、附表二編號1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共同竊盜 罪部分,係以被告郭欣嬑與同案被告簡承宗二人間,主觀上 有犯意聯絡,客觀上有行為分擔,故而論以共同正犯(見原 判決第8 頁第10至11行),原審並未認定被告係有把風之行 為,而參與犯罪,職此,被告上訴意旨,顯未依卷內事證, 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 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㈡被告上訴意旨另指稱:因其丈夫身患心臟重度衰竭,為求治 療及龐大醫藥費之支出,迫使伊犯本案;請審酌上情撤銷原
判決,更為適當之判決乙節,亦顯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 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 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認為具體指摘。 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同難認係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首 開說明意旨,應認其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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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行竊手法 │竊得之財物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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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10.3 │新竹縣北埔│郭欣嬑在車內等候,由簡│何麗鳳所有之黑色│簡承宗共同犯攜帶│
│ │16:40前不│鄉北埔冷泉│承宗持螺絲起子(未扣案│FENDI 包包、LV藍│兇器竊盜罪,累犯│
│ │詳時間 │風景區停車│)破壞吳傑民所有停放在│色長皮夾、國泰世│,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場 │左揭停車場之0000-00 號│華信用卡0000-000│。 │
│ │ │ │自小客貨車車窗(毀損部│0-0000-0000、台 │ │
│ │ │ │分未據告訴),而竊取車│新銀行信用卡4147│郭欣嬑共同犯攜帶│
│ │ │ │內財物 │-0000-0000-0000 │兇器竊盜罪,累犯│
│ │ │ │ │、身分證、健保卡│,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鑰匙、現金,共│。 │
│ │ │ │ │價值約新臺幣8萬 │ │
│ │ │ │ │元。 │ │
│ │ │ │ │吳傑民所有之黑色│ │
│ │ │ │ │PRADA 包包1 個(│ │
│ │ │ │ │內有皮夾2 個、帶│ │
│ │ │ │ │團領隊證、人民幣│ │
│ │ │ │ │4000元、國際大陸│ │
│ │ │ │ │中國銀行卡、身分│ │
│ │ │ │ │證、駕照、健保卡│ │
│ │ │ │ │、中國信託金融卡│ │
│ │ │ │ │、第一銀行提款卡│ │
│ │ │ │ │、郵局金融卡、新│ │
│ │ │ │ │臺幣12,000元加外│ │
│ │ │ │ │幣總計約22,0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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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簽帳單上偽│由何人出面│金額(新│交易是│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造之署押 │盜刷 │臺幣) │否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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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3.10.6 │新竹縣竹東│何麗鳳(簽│郭欣嬑持何│6,300 元│ 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7:24 │鎮頂好 │帳單影本見│麗鳳之台新│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Wellcome竹│104 年度他│銀行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東2 店 │字第1387號│ 000-0000-│ │ │月。如易科罰金,│
│ │ │ │卷第13頁、│0000號信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04 年度他│卡盜刷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字第1765號│ │ │ │造之「何麗鳳」署│
│ │ │ │卷第3 頁)│ │ │ │押壹枚,沒收之。│
│ │ │ │ │ │ │ │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何麗鳳」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
│2-2 │103.10.6 │新竹縣竹東│何麗鳳(簽│郭欣嬑持何│6,079 元│ 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7:35 │鎮大同路82│帳單影本見│麗鳳之國泰│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號東允開發│104 年度偵│世華銀行40│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企業有限公│字第4387號│00-0000-00│ │ │月。如易科罰金,│
│ │ │司 │卷第4 頁)│00-0000 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信用卡盜刷│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起訴書誤│ │ │造之「何麗鳳」署│
│ │ │ │ │載為0000-0│ │ │押壹枚,沒收之。│
│ │ │ │ │000-0000-0│ │ │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 │ │ │000 ,業經│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 │ │檢察官當庭│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更正)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何麗鳳」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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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3.10.6 │新竹縣竹東│何麗鳳(簽│郭欣嬑持何│8,590 元│ 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7:45 │鎮悅嶸服飾│帳單影本見│麗鳳之台新│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店 │104 年度他│銀行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字第1387號│ 000-0000-│ │ │月。如易科罰金,│
│ │ │ │卷第14頁、│0000號信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04 年度他│卡盜刷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字第1765號│ │ │ │造之「何麗鳳」署│
│ │ │ │卷第5 頁)│ │ │ │押壹枚,沒收之。│
│ │ │ │ │ │ │ │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何麗鳳」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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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3.10.6 │新竹縣竹東│何麗鳳(簽│郭欣嬑持何│4,660 元│ 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7:47 │鎮悅嶸服飾│帳單影本見│麗鳳之國泰│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店 │104 年度偵│世華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字第4387號│000-0000-0│ │ │月。如易科罰金,│
│ │ │ │卷第5 頁、│000 號信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04 年度偵│卡盜刷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字第204 號│ │ │ │造之「何麗鳳」署│
│ │ │ │卷第38頁)│ │ │ │押壹枚,沒收之。│
│ │ │ │ │ │ │ │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何麗鳳」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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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3.10.6 │新竹縣竹北│何麗鳳(簽│郭欣嬑持何│12,900元│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8:18 │市光明九路│帳單影本見│麗鳳之台新│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106 號燦坤│104 年度他│銀行0000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3C竹北光明│字第1387號│0000 -0000│ │ │月。如易科罰金,│
│ │ │店 │卷第14 -1 │- 0000號信│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頁) │卡盜刷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何麗鳳」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 │ │ │ │ │ │ │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何麗鳳」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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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3.10.6 │新竹縣竹北│無(信用卡│郭欣嬑接續│13,160元│交易失│簡承宗共同犯詐欺│
│ │19:00 │市縣政九路│交易明細表│持何麗鳳之│ │敗 │取財未遂罪,累犯│
│ │ │170 號1 樓│見104 年度│國泰世華銀│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阿瘦皮鞋 │偵字第4387│行0000-000│ │ │,如易科罰金,以│
│ │ │ │號卷第6 頁│0-0000-000│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0 號信用卡│ │ │壹日。 │
│ │ │ │ │盜刷 │ │ │ │
│ │ │ │ │ │ │ │郭欣嬑共同犯詐欺│
│ ├─────┼─────┼─────┼─────┼────┼───┤取財未遂罪,累犯│
│ │103.10.6 │新竹縣竹北│無(信用卡│郭欣嬑接續│13,160元│交易失│,處有期徒刑肆月│
│ │19:01 │市縣政九路│交易明細表│持何麗鳳之│ │敗 │,如易科罰金,以│
│ │ │170 號1 樓│見104 年度│國泰世華銀│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阿瘦皮鞋 │偵字第4387│行0000-000│ │ │壹日。 │
│ │ │ │號卷第6 頁│0-0000-000│ │ │ │
│ │ │ │) │0 號信用卡│ │ │ │
│ │ │ │ │盜刷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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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行竊手法 │竊得之財物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 │ │ │ │ │
├──┼─────┼─────┼───────────┼────────┼────────┤
│1 │103.9.24 │新北市三芝│郭欣嬑在車內等候,由簡│杜立鵬所有之遠東│簡承宗共同犯竊盜│
│ │11:30以後│區興華里車│承宗以不詳方法竊取杜立│銀行0000-0000-00│罪,累犯,處有期│
│ │至12:46間│埕台101 甲│鵬所有停放在左揭停車場│00-0000 號信用卡│徒刑陸月,如易科│
│ │不詳時間 │線停車場 │之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永豐銀行0000-0│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財物 │000-0000-0000 號│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信用卡、汽車駕照│ │
│ │ │ │ │、機車駕照、現金│郭欣嬑共同犯竊盜│
│ │ │ │ │新臺幣4,000 元,│罪,累犯,處有期│
│ │ │ │ │蔡依倫所有之花旗│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銀行0000-0000-00│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00-0000 號信用卡│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杜宇悠之富邦銀│ │
│ │ │ │ │行金融信用卡(卡│ │
│ │ │ │ │號不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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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簽帳單上偽│由何人出面│金額(新│交易是│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造之署押 │盜刷 │臺幣) │否成功│ │
├──┼─────┼─────┼─────┼─────┼────┼───┼────────┤
│2-1 │103.9.24 │臺北市士林│杜立鵬(簽│簡承宗持杜│18,900元│ 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2:46 │區中山北路│帳單影本未│立鵬之永豐│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6 段238 號│附卷,交易│銀行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震旦電信股│紀錄見104 │000-0000-0│ │ │月。如易科罰金,│
│ │ │份有限公司│年度偵字第│000 號信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天母蘭雅│204 號卷第│卡盜刷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店) │72頁) │ │ │ │造之「杜立鵬」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 │ │ │ │ │ │ │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杜立鵬」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
│2-2 │103.9.24 │臺北市士林│杜立鵬(簽│簡承宗持杜│23,900元│ 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2:47 │區中山北路│帳單持卡人│立鵬之遠東│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6 段350 號│存根聯影本│銀行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全國電子股│見104 年度│000-0000-0│ │ │月。如易科罰金,│
│ │ │份有限公司│偵字第 204│000 號信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中山北門市│號卷第19頁│卡盜刷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杜立鵬」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 │ │ │ │ │ │ │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杜立鵬」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
│2-3 │103.9.24 │臺北市士林│杜立鵬(簽│簡承宗接續│23,900元│ 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2:50 │區中山北路│帳單影本未│持杜立鵬之│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6 段238 號│附卷,交易│永豐銀行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1 至2 樓燦│紀錄見 104│0000-0000 │ │ │月。如易科罰金,│
│ │ │坤3C天母蘭│年度偵字第│-0000-0000│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雅店 │204 號卷第│ 號信用卡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72頁) │盜刷 │ │ │造之「杜立鵬」署│
├──┼─────┼─────┼─────┼─────┼────┼───┤押壹枚,沒收之。│
│2-4 │103.9.24 │臺北市士林│無(交易紀│簡承宗接續│39,900元│交易失│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12:56 │區中山北路│錄見104 年│持杜立鵬之│ │敗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6 段238 號│度偵字第 │永豐銀行00│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1 至2 樓燦│204 號卷第│00-0000-00│ │ │月。如易科罰金,│
│ │ │坤3C天母蘭│72頁) │00-0000 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雅店 │ │信用卡盜刷│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杜立鵬」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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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3.9.24 │臺北市士林│蔡依倫(簽│郭欣嬑持蔡│20,900元│ 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3:05 │區中山北路│帳單影本未│依倫之花旗│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6 段350 號│附卷,花旗│銀行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全國電子股│銀行承辦人│000-0000 │ │ │月。如易科罰金,│
│ │ │份有限公司│員指述見 │-0 000號信│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中山北門市│104 年度偵│用卡盜刷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字第204 號│ │ │ │造之「蔡依倫」署│
│ │ │ │卷第24至25│ │ │ │押壹枚,沒收之。│
│ │ │ │頁) │ │ │ │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蔡依倫」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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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3.9.24 │臺北市士林│無(遠東銀│簡承宗持杜│1,180 元│交易失│簡承宗共同犯詐欺│
│ │13:33 │區太平洋崇│行案件冒刷│立鵬之遠東│ │敗 │取財未遂罪,累犯│
│ │ │光百貨天母│紀錄持卡人│銀行0000-0│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店 │報案聯見 │000-0000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104 年度偵│-0000 號信│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字第204 號│用卡盜刷(│ │ │壹日。 │
│ │ │ │卷第80頁)│起訴書誤載│ │ │郭欣嬑共同犯詐欺│
│ │ │ │ │為郭欣嬑持│ │ │取財未遂罪,累犯│
│ │ │ │ │蔡依倫花旗│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銀行0000-0│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00 0-0000-│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0000號信用│ │ │壹日。 │
│ │ │ │ │卡盜刷,業│ │ │ │
│ │ │ │ │經檢察官當│ │ │ │
│ │ │ │ │庭更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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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行竊手法 │竊得之財物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 │ │ │ │ │
├──┼─────┼─────┼───────────┼────────┼────────┤
│1 │103.10.7 │臺中市某不│郭欣嬑在車內等候,由簡│楊樹華所有之澳盛│簡承宗共同犯竊盜│
│ │18:55前之│詳地點 │承宗以不詳方法竊取 │銀行0000-0000-00│罪,累犯,處有期│
│ │不詳時間 │ │ │00-0000 號信用卡│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郭欣嬑共同犯竊盜│
│ │ │ │ │ │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簽帳單上偽│由何人出面│金額(新│交易是│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造之署押 │盜刷 │臺幣) │否成功│ │
├──┼─────┼─────┼─────┼─────┼────┼───┼────────┤
│2 │103.10.7 │臺中市西屯│楊樹華(簽│郭欣嬑持楊│37,800元│ 是 │簡承宗共同犯行使│
│ │18:55 │區遠東百貨│帳單影本見│樹華之澳盛│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臺中分公司│104 年度偵│銀行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字第204 號│000-0000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卷第61頁)│-0000 號信│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用卡盜刷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楊樹華」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 │ │ │ │ │ │ │郭欣嬑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
│ │ │ │ │ │ │ │造之「楊樹華」署│
│ │ │ │ │ │ │ │押壹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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