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亨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美娥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楊俊坤
共 同
代 理 人 陳立民律師
陳益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自字第70 號、102年度自字
第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
,自難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未敘
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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