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66號
TPHM,104,附民,166,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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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林哲瑜
法定代理人 陳美蘭
被   告 林岱夆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世倉
被   告 邱鉉竣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妘伃
被   告 林立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明賢
被   告 謝韶軒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世智
被   告 張傑嶸
      吳思遠
      張佳偉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4年度上訴字第204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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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