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一二號
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台八十
八訴字第二一四○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關係人洪慶昇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其「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係包含線圈座,略成一圓形座,由軸管結合上、下極片並纏繞線圈,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極前端可連接形成一直線;電路板,以軸孔供軸管結合在線圈座,設有控制件及感應元件,使轉子可感應啟動。特徵在於電路板上之感應元件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縱向位上等情,向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該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制。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於申請前已公開,有相同之新型申請在先,且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未能增進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一)說明書及部分中譯本影本、旭化成電子於西元一九九六年九月出版之產品型錄(下稱引證二)、第00000000號「無碳刷直流馬達之定子構造」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三)及第00000000號「冷卻風扇馬達定子之積磁軛片改良」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四)等專利公告及說明書影本,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專(判)○四○二四字第一二一二七五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又「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公開使用者。二、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專利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惟,系爭案有違前揭法條之規定,依法自應撤銷其不當暫准之專利權,第查:(一)第00000000號『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係關係人於八十六年二月一日提出申請,並公告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之專利公報,其結構特徵依其申請
專利範圍所述,其係『1.一種小型散熱扇之定位感應元件定位構造,係包含有:線圈座,係略成圓形之座,而由軸管結合有上、下極片並纏繞有線圈,其線圈座之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可連接形成一直線;電路板,以軸孔供軸管結合在線圈座,設有控制件、感應元件,使轉子可感應啟動,其特徵在於:電路板上感應元件係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線圈座與感應元件係設有對應記號,使線圈座之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與感應元件可成精確對正之組裝,且該對應記號可為點、線條等記號。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其線圈座結合下極片位置係形成有缺口,可供感應元件伸入。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其電路板係設有缺口或孔,供感應元件成相吻合之置入。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其電路板係設有對應記號,使感應元件及線圈座可互相對應,該對應記號可為點、線條等記號。』惟,在該被異議案提出申請前,即有相同的物品公開於世,且其與已知物品比較並不具有進步性,顯然的,該被異議案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不符新型專利之申請要件,依法應即撤銷其不當暫准之專利權。(二)次查,再訴願決定駁回再訴願仍援用原處分機關之審定理由,主要可分為下列幾點:1.引證一各圖所示磁極感應器之放置位置,係位於上極片之極前端與下極片之極前端之間,並無法證明其感應元件係如系爭案設置於線圈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縱向位上。2.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至第五項為附屬項,須依系爭案獨立項整體觀之,亦即使用對準組合與下極片缺口位置或電路板設缺口等技術手段,必需使得感應元件得設於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縱向位上,以增加馬達之啟動轉矩,系爭案具增進功效,所訴核不足採。3.系爭案之技術特徵在於電路板上之感應元件係設有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縱向位上,引證三之感應IC係置入定子座所設之穴孔,引證三圖二可觀察得知此穴孔位置係位於下極片之極後邊端;引證三圖五揭示,其定子座與上、下磁極片之結合例,其創作說明第三頁第二行至第四行敍述上極片之極前與下極片之極後成一直線或許重疊或些許間隙。引證三感應IC置入穴孔係位於下極片之極後邊端,配合其圖五上、下極片之相對應位置觀之,其感應元件之設置位置並不如系爭案創作說明圖一與圖二所示感應元件係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縱向位上,而係有一位差,引證三之感應元件與系爭案結構特徵不相同,復經經濟部(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一二○三○號再訴願答辯書辯明在卷,所訴核不足採,本件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應予維持。(三)對此理由所述之看法,原告認為系爭案之是非曲直仍待釐清,而有更進一步提出說明之必要,其中:1.揭櫫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述之新型專利,係定義在:『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訴求,係以特定位置的形容描述,根本不具有任何的結構特徵可言,亦即,若以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主項來討論,其僅在〞其特徵在於〞之前的引述用語中,具有結構形態之描述,而此一特徵前之引述用語所稱的結構組合,原本即為一般習知旳公知物品,包括系爭案之小型散熱扇之線圈座係略成一圓形之座,而由軸管結合有上、下極片並纏繞有線圈,且其線圈座之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可連接形成一直線,以及電路板以軸孔供軸管結合在線圈座,並設有控制件、感應元件,使轉子可感應
啟動之結構組合,原本即為系爭案申請當時所自承之習知結構,而且,被異議案在創作背景中亦曾提及前案(第二二三三七四號『小型散熱扇之定子結合構造』的組合方式不佳,而無法令感應元件的組裝位於線圈座中心點至極片極前端的縱向位上,而由該處創作說明之背景描述之語意的確可推斷出,將感應元件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至極片極前端的縱向位上,使得馬達易於啟動原本即為已知之事實,今,被異議案卻將此一已知旳事實直接引用在申請專利範圍主項中,此誠屬極不合理,且不符新型專利申請要件。而且,被異議案在申請時之創作說明中所提及的前案,其係因為該前案在組裝上無法將感應元件位於線圈座中心點與極片極前端的電路板之縱向位上,係屬於該前案在組裝上所面臨的問題,亦即,就語意上的說明來看,被異議案亦自承該感應元件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極片極前端的電路板之縱向位上,原本即為已知之原理及事實,而其組裝方式的不同係來自於結構形態的創作或改變,然而,被異議案在申請專利範圍之〞其特徵在於:〞之前所述之結構,卻也僅為已知的小型散熱扇之結構形態,並無任何特殊之處,而其卻將已知的感應元件裝設之位置的原理,擺在申請專利範圍之主項的〞其特徵在於:〞之後來擅自主張,此根本不符合新型專利之認定規範係以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之基本定義,而且,在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中對於:「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顯然的,被異議案在申請前,亦已知悉被異議案本身並不符發明專利之申請要件,而卻將此一原理性之說明強行撰寫在新型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強行申請,而被告不查卻也能准予專利,此實令人難以想像且難以接受,亦即,被異議案在申請專利範圍之〞其特徵在於:〞之前所述,係屬習知結構,而在〞其特徵在於:〞之後的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卻僅以感應元件設置位置之形容描述,而謂之『電路板上感應元件係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根本不符合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稱新型者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的基本定義,所以,被告所准予系爭案之專利權根本於法無據,所准予之專利權並不符合新型專利之基本要件,而應即撤銷,俾符法制規範。2.引證三(證據四)所示之小型散熱扇,同樣具有略成圓形之線圈座,且由軸管結合有上、下極片並於線圈座上可纏繞線圈,且電路板中設有軸孔而同樣可供軸管結合在線圈座中,並於電路板上設有控制件、感應元件,使轉子可感應啟動,而此皆可以揭示出被異議案在申請專利範圍主項之〞其特徵在於:〞之前所述之結構形態,而有關被異議案在申請專利範圍之〞其特徵在於:〞之前,對於線圈座之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可連接形成一直線的說法,在此一引證三(證據四)之第二圖、第三圖及第五圖中,皆可以輕易的看出上極片3與下極片4之極前34、44,極後33 、43 皆可與線圈座之中心點連接成一直線,亦即,被異議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主項之〞其特徵在於:〞之前,對於『線圈座之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可連接形成一直線;』的說法,根本就是已知方向之說詞,因為,由引證三(證據四)之第二圖、第三圖及第五圖所示,皆可以輕易的看出,線圈座之中心點與上極片3、下極片4之周緣任何一個特定點皆可以連接成一直線,而此並非被異議案中所特有,且原本即為一般性的方向位置之描述。再就引證三之創作說明第三頁第二行至第四行中之具體說明係:『;而上極片3之極前34與下極片4之極後則成一直線或些許重疊或些許間隙,其會有較好的磁場感應特性。』,而此一上極片3、下極片4之極前34、44 ,極後33、43 的位置說明,亦能清楚看出,被異議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主項中,對
於感應元件設置位置之描述,如引證三之感應元件61設置於定子座2之穴孔27中,而穴孔27之位置正好位於第二圖之下極片4之極後43端緣,而該第二圖與第五圖上下對照,此一穴孔27的位置不就是正好位於上極片3之極前34處,也就是說,感應元件61裝設於穴孔27處,而穴孔27處對應於上極片3之極前34位置,亦可由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之引證三所揭露,顯然的,被異議案之感應元件的裝設位置,根本不具新穎性,並且,其僅將習知技術之原理,直接申請專利,亦不具創作之進步性,為此,被異議案根本不符新型創作之可專利要件,而應即撤銷以昭公允。3.證據四、五之定子座下側設有穴孔可供電路板上之IC置入其中予以穩固定位,可揭示出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三項,證據五之電路板上設有缺口能將感應元件直接設置於電路板之缺口當中,可揭示出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四項,而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第五項之記號標示為習知技術,皆可以顯示出系爭案不具專利要件,而僅利用一般習知的知識原理及技術手段所拼湊而成,其申請專利範圍之主項的特徵前結構,已遭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之引證三(證據四)所揭露,其特徵後之感應元件裝設位置的形容描述,亦可由引證三(證據四)之圖式比對中加以揭露,而系爭案之附屬項技術,在獨立項之結構已遭到揭示之情形下,即失所附麗,而不具創作之新穎性及進步性,因此,被異議案之專利申請不符法定要件,而應即撤銷,俾符法制規範。4.再請配合參看證物八、九所示,其中,證物八係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所刊印發行的專利公報第三五一六頁()智專(八)○四○二○字第一一九二五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證物九係該專利異議審定書中的被異議案第00000000(P02) 號『小型散熱扇定子感應元件易定位構造』,其中,證物九之創作人及申請人與系爭案係同一人,而該證物九之技術手段與本案相同,而同樣係以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設置在極片之極前端或極後端為專利訴求重點,惟,證物八之異議審定書的審查理由第(三)點中提及:『異議證據三、四、五為八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冷卻風扇馬達定子之積磁軛片改良」專利案(下稱引證案)及其參考圖式,引證案亦於上、下積磁軛片間設線圈座,並以軸管穿設固定於一具有磁極感應元件之電路板上,其中之上、下積磁軛片在作用與目的上相同於系爭案之上、下極片,又引證案在文字上雖未有「感應元件設在線圈中心點與下極片之極後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但由證據三、四之第三圖中仍可顯示其電路板上的感應元件22係對應於下積磁軛片14之極前或極後端,至於系爭案又對應線圈座中心點而形成之直線,或設對應記號等,乃顯而易知者,故系爭案係運用引證案既有之技術與知識,且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未具進步性。系爭案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而此一證物八之審定書中所述之引證案,即為系爭案在異議階段時所提出來的證據五,亦即證據五所示之結構特徵及技術手段,已能充分的顯示出系爭案之專利訴求的特徵係『電路板上感應元件係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而由證物八之審查理由中,亦能證明與系爭案為相同技術手段之證物九,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思及完成,未具進步性,因此,更能證明系爭案所為之設計,不具專利要件,且其應用已知原理之習知技術來提申專利,的確有違專利法之相關規定,而應即撤銷才屬正確。二、綜上,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起訴理由稱系爭案之專利特徵,由其創作說明之背景描述之
語意,可推斷為已知之事實,且為組裝方式之不同,僅為感應元件裝設位置之原理,而將其列為專利特徵誠屬不合理云云。惟查由系爭案之說明書可知其為針對審定公告之第二二三三七四號「小型散熱扇之定子結合構造」新型專利案缺失之改良,且其申請專利範圍及技術特徵並未揭示於任一先前技術,與異議證據之構造亦不同;又系爭案不僅只是基本原理之描述,而且具有具體構造之揭露,自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起訴理由不足採信。二、起訴理由又稱引證三(異議證據四)已揭示系爭案之構造,系爭案不具專利要件云云。惟查引證三與系爭案並不相同,請參酌異議審定書、訴願決定書及再訴願決定書;另附屬項之審查,需將所依附之獨立項的技術內容合併考慮,故系爭案仍具專利要件。三、起訴理由又以所附之證物八、九認為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本件異議理由書中原告主張證據五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四項之陳述,並未對第一項提出反駁,可知原告亦認為證據五並未揭露第一項之技術內容;再查證據八之被告審定理由第㈢項認為「引證案在文字上未有感應元件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下極片之極後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即證據五並未揭示相同於系爭案之專利特徵;而證物九之專利標的為「小型散熱扇定子感應元件易定位構造」與系爭案之專利標的並非完全相同,故二案之案情並不完全相同,起訴理由實不足採。四、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參加人僅聲請參加訴訟,經本院裁定准予參加訴訟後迄未提起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明定。又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復為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是專利異議案應就所提異議證據與系爭案之專利特徵比較判斷之。本件關係人洪慶昇於八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其「小型散熱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係包含線圈座,略成一圓形座,由軸管結合上、下極片並纏繞線圈,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極前端可連接形成一直線;電路板以軸孔供軸管結合在線圈座,設有控制件及感應元件,使轉子可感應啟動。特徵在於電路板上之感應元件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縱向位上等情,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制。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於申請前已公開,有相同之新型申請在先,且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未能增進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引證一、二、三、四等專利公告及說明書影本,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本案之結構特徵早為習知技術所揭露;引證一所示各代不同之DC馬達,可看出磁極感應器之設置位置,即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所強調的特徵位置,本案不具新穎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至第五項之對準組合、下極片位置形式缺口、電路板設缺口或軸孔以設置感應元件等為習知技術手段云云。經查:本件於一再訴願程序中,訴願決定機關經濟部為求慎重,曾將一再訴願書連同相關卷證資料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囑託專家審查鑑定結果認為:「一、訴願理由(二)主要稱本案之結構特徵,早為習知技術所揭露...等云云。惟查,異議證據二(即引證一,以下同)(一九九○年一月二日公開之美國第0000000號「
外端轉子式無碳刷DC馬達」專利案)、異議證據三(即引證二,以下同)(旭化成電子於一九九六年九月所出版之霍爾IC產品型錄第七頁)、異議證據四(即引證三,以下同)(八十年九月十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無碳刷直流馬達之定子構造」專利案)與異議證據五(即引證四,以下同)(八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冷卻風扇馬達定子之積磁軛片改良」專利案)中,皆未揭示本案以線圈座結合下極片形成缺口或以電路板設缺口或孔,以使感應元件於組裝時,可設於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之技術特徵,因此訴願理由二僅為訴願人(即原告,以下同)片面之詞,不足採信。二、訴願理由(三)稱異議證據二之第二、三、十三、十五、十七、十八與第二十二圖中所示之各代不同的DC馬達中,可清楚看出磁極感應器之放置位置,即為本案專利申請範圍中所強調之特徵位置,本案不具新穎性...等云云。惟查,異議證據二各圖所示之磁極感應器之放置位置,係位於上極片之極前端與下極片之極前端之間,並無法證明其感應元件係如本案設置於線圈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因此異議證據二並不具證據力,自不足以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之專利要件。三、訴願理由(四)稱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三、四、五項之對準組合、下極片位置形成缺口與電路板設缺口或孔,以設置感應元件等為習知技術手段...等云云;然,本案之專利申請範圍第二、三、四、五項為附屬項,需依附本案獨立項整體觀之,亦即以使用對準組合與下極片缺口位置或電路板設缺口等技術手段必需使得感應元件得設於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以增加馬達之啟動轉矩,因此本案具功效上之增進,本案自無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本案訴願理由書所述均不足採信。四、綜上所述,本案原處分並無違誤,建議訴願應予駁回。」以及「一、再訴願理由(二)稱...本案申請專利範圍訴求,係以特定位置之形容詞描述,而根本不具任何結構特徵可言,且本案專利申請範圍主項所述之結構可由證據四揭露,證據三可揭示出感應元件設置於極片極前端之形態,以及證據四、五能揭示出定子座下側設置穴孔、電路板上設置缺口並設置感應元件之組件特徵,本案創作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等云云。」惟查,異議證據三、四皆未揭示本案以線圈座結合下極片形成缺口或以電路板設缺口或孔,以使感應元件於組裝時,可設於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之技術特徵,且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三、四、五項之對準組合、下極片位置形成缺口與電路板設缺口或孔,以設置感應元件等為附屬項,需依附本案獨立項而整體觀之,亦即以使對準組合與下極片缺口位置或電路板設缺口等技術手段,必需使得感應元件得設於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以增加馬達之啟動轉矩,本案確具功效之增進,自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二、再訴願理由(三)稱...異議證據四已揭示出本案專利申請範圍主項所述之結構特徵...等云云;然查,本案之技術特徵在於電路板上之感應元件係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反觀異議證據四,其感應IC(61)係置入定子座(2) 所設之穴孔(27),另由異議證據四之第2圖可觀察得知此穴孔位置係位於下極片之極後(43)邊端,再由異議證據四之第5圖所示,其定子座與上、下磁極片之結合例,配合其創作說明第三頁第二-四行,上極片(3)之極前(34)與下極片(4)之極後(43)則成一直線或些許重疊或些許間隙(如第五圖所示),其會有較好的磁場感應特性。故由前述之說明可知
由於異議證據四之感應IC置入穴孔係位於下極片之極後(43)邊端,配合其第五圖所示上、下極片之相對應位置,可觀察得知其感應元件之設置位置並不如再訴願理由所稱係如本案創作說明第一與第二圖所示,感應元件設在線圈座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直線之縱向位上,而係位於與上極片極前端與線圈座中心點所連接形成之直線有一位差(offset)之位置,因此異議證據四之感應元件與本案專利特徵所載之結構並不相同。異議證據均不足證明本案有違專利法之相關規定,本案再訴願理由書所述均不足採信。三、綜上所述,本案原處分並無違誤,建議再訴願應予駁回。」等情,此有該院機械研究所函暨審查意見書各貳份附卷可稽,足證引證各案均不足證明本案有違專利法之相關規定,本案確具功效之增進,自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從而原處分所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仍執陳詞主張系爭案係運用引證案既有之技術與知識,且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未具進步性,不符新型專利要件云云,然查:系爭案感應元件係置於線圈中心點與上極片之極前端所連接形成之縱向位上,可增加馬達之啟動轉矩,具功效之增進及新穎性,已如前述,則原告所訴,無非持其一己主觀之見解,斤斤指摘,核難採信,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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