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06號
TPHM,103,附民,206,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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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王建武
被   告 林富榮
      蕭伊耘
      陳建佑
      姜香如
      吳惠菁
      吳玲莉
      陳冠綸
      尤建勛
      謝東益
      陸翊凱
      宋毅夫
      黃榆蘋
      葉可欣
      陳羽麒
      江郡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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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