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8號
TPHM,103,重附民,8,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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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龔朝亮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被   告 黃震
      林維揚
      江清富
      張纈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晃科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上訴字第35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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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