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 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民國( 下同) 104 年 7 月1 日增訂,同年月3 日生效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 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其立法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 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 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 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 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 項前段明 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 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 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 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又 104 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足見得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為限,除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 之時間限制外,聲請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 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裁字第87號裁定參照)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交付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26 號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 略載:「...惟因聲請人認為開庭過程中,尚有諸多疑義 仍未獲得有效釐清,爭議仍在,嚴重損及聲請人之利益,爰 聲請人認為實有必要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作為日後提起他 案訴訟之重要憑據...」等語,然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之「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揆諸 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 未合,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