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4號
ULDV,105,訴,54,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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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邱涵玉即邱惠眉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寶猜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提出本件
調解聲請時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尚不足18,8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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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