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邱涵玉即邱惠眉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寶猜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提出本件
調解聲請時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尚不足18,8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