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被 告 昱山農產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宏寶
被 告 鍾麗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吳宏寶」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宏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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