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號
ULDV,105,補,26,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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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莊國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0,000 元(即原告聲請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751
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均受清償之利益),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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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