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號
ULDV,105,司拍,6,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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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淑蘭
相 對 人 楊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金木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約定清 償期為99年9 月2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 1,000,000 元之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9年6 月30日辦妥登 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被繼承人楊金木不依約清償等語 。嗣被繼承人楊金木於100 年2 月18日死亡,系爭不動產並 於101 年8 月9 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于相對人所有,依民 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 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戶籍謄本、土地登 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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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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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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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土庫鎮 │秀潭 │ │750 │田│2,376 │3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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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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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