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08號
ULDV,105,司促,908,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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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8號
債 權 人 許明貴
債 務 人 吳重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2,000 元,及自如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
  付票據號碼FA0000000 支票之票面金額,及自103 年4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查債權人所提出
  系爭支票未經提示。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10
  3 年4 月22日起算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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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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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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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4月20日     │66,000元       │FA0092428  │103年4月22日     │
│1 │           │           │           │           │
├─┼───────────┼───────────┼───────────┼───────────┤
│00│103年5月17日     │66,000元       │FA0092442  │103年5月20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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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4月20日     │40,000元       │FA0092430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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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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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