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07號
ULDV,105,司促,707,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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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債 務 人 陳其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5,247 元,及自
  民國(下同)104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
  放款利率加年利率1.23% 機動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利率3.
  46% ,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04 年8月3
  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00,000 元,及自104 年8 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放款利率加年利率1.2%機動計
  算之利息(目前為年利率3.43% ,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
  之調整),暨自104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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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