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債 務 人 陳量
呂煥霖
呂素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89,587 元,
及自民國104 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郵匯局一年期定
儲利率加年利率0.7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1.91% ),暨
自民國104 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